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等规定,上市公司、新三板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由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相关决议公告披露,年度股东大会公告中应当包括律师见证意见。由此,律师见证公司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成为公司治理律师一项日常法律服务项目。 2020年新年伊始,新冠肺炎疫情的突然爆发对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和办理律师见证产生了较大影响。笔者依据以往参加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投融资、重大资产置换等临时股东大会见证的实务经验,就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公司如何召开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如何开展股东大会律师见证等问题提出一点浅见,仅供参考。 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董事会如何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规则》第六条规定“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因此,召开股东大会必须先召开董事会会议,由董事会作出决议。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公司董事可能因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或其它原因无法出席董事会,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并未强制规定董事会会议必须由公司董事现场出席方可召开。因此,董事会会议通过电话、网络、视频会议等形式召开,公司董事通过电话、网络、视频会议等形式出席会议并进行表决,所形成的董事会决议合法有效,符合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因此,董事会会议在公司董事长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或其它原因不能召集和主持时,可以依次由副董事长、共同推举的董事召集和主持。 如公司董事因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或其它原因不能以电话、网络、视频会议等方式参加董事会会议的,还可以依据《公司法》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但董事会决议仍须符合《公司法》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的规定,否则该董事会决议会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此外,通过电话、网络、视频会议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的,应注意保留会议召开的录音、录像以及董事会决议的纸质或电子文档。 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股东大会如何召开 《规则》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该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股东大会必须现场召开,这在平时并不是问题。而当下新冠肺炎疫情并未解除,减少人群聚集是公司履行疫情防控义务所采取的必要措施,公司如能推迟股东大会的召开自然是最佳选择。但从目前全国疫情防控情况看,疫情解除可能还需时日,而某些公司的年度股东大会基于某些原因也不得不尽快召开,甚至一些公司因出现重大事项等法定事由而必须尽快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此时,如何现场开会就成了现实问题。 公司需参加股东大会的人员有:股东、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公司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笔者认为,将必须参加现场会议的人员控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最小范围即可合法合规地召开股东大会。那么,哪些人属于必须参加现场会议的人员呢? 《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应有主持人主持,因此,股东大会主持人必须参加现场会议应属题中应有之意。 《规则》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三款规定“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条也作出了类似规定。因此,股东不是必须参加现场会议的人员,其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也可以通过网络和其他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甚至是放弃表决权不参加股东大会。 《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但上述规定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并未要求上述人员必须以出席现场会议的方式参加股东大会。因此,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公司高管和其他会议相关人员以电话、网络、视频会议等方式参加股东大会同样符合法律规定。 当然,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公司高管都不去股东大会现场参会了,现场也不能只有主持人一人唱独角戏,至少还应有会议记录人员负责会议记录、录音录像等必要工作。因此,如果董事会秘书或其他股东、董事、监事也能够参加会议则为更佳。 三、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股东大会主持人的确定 《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规则》第二十七条也作出了相同的规定。按照上述规定,股东大会主持人一般由董事长担任,在董事长不能履职的情况下,可依次由副董事长、过半董事推荐的董事担任。因此,如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或其他原因不能到场主持会议而需指派总经理或其他人员主持会议的,还应履行推举程序并形成决议。 在此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律师在办理见证业务时,应特别审查主持人资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公司决定由总经理主持股东大会的,还应审查公司总经理是否属于公司董事、是否履行相应推举程序、是否有经半数以上公司董事共同推举总经理主持会议的决议或在会议纪录中说明并已由半数以上董事签字确认。 四、见证律师是否必须参加现场会议 《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正常情况下,见证律师应审查股东资格的合法性。同时为更好的体现股东大会表决的公开公正,确保决议的有效性、提高律师见证工作的效率,公司应邀请见证律师参与计票、监票工作。《规则》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也明确规定“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但上述规定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并未强制要求见证律师必须以参加现场会议的方式开展见证工作。因此,见证律师可以通过网络、视频会议等有效方式完成律师见证工作。 综上,除股东大会主持人和会议记录人员外,其他参会人员可以通过网络或其它有效方式出席股东大会,见证律师也可通过网络或其他有效方式开展见证工作,据此制作的法律意见书符合法律规定。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律师办理股东大会律师见证业务仍应逐项审查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股东资格、会议提案、决议程序等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因未出席现场会议而降低审查要求,并依法依规及时保存工作底稿以备日后查验。如发现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事项,见证律师应及时与公司沟通并提示法律风险。如果公司坚持认为该程序性事项的瑕疵对股东大会的正常举行没有实质性影响,见证律师应秉承公正立场,独立评估该事项的法律风险以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如认为该事项的瑕疵可能将导致股东大会所作决议有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可能,则应依法拒绝向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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