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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竞得人签署的成交确认书,应为行政协议

 刘冲伟律师 2020-03-22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结束后与竞得人签署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的性质属于民事协议还是行政协议?

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竞得人签署成交确认书行为的性质问题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91号)中早已明确,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竞得人签署成交确认书的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而,笔者认为,成交确认书应属行政协议,因成交确认书而引起的纠纷应提起行政诉讼解决。 

另外,根据最近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9〕17号)第十八条的规定,成交确认书签署的当事人可以行使履行抗辩权。亦即,如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拍卖出让的地块存在权利瑕疵或竞得人未及时支付相应款项,相对方可行使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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