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 案 书 xx县公安局: 我局依据《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之规定,委托xxxx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6日对xxxxx有限公司经营的化肥进行抽查检验,2018年3月9日收到化肥不合格的检验报告,2018年3月12日将检验报告送达该公司,该公司在15日内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于2018年3月27日经分管局长批准立案查处。 自2018年3月27日起,我局工作人员用xxx科办公室座机多次拨打该公司法定代表人xxx的手机(xxxxxxxxxxx),xxx均未接听。我局工作人员用手机拨打该公司在我局办理注册业务时预留的联系人(该公司会计)xx的电话(xxxxxxxxxxx),告知其公司需接受询问情况,x会计问明情况并承诺转告法定代表人。一段时间以后该公司仍未来我局接受询问,我局工作人员用手机拨打法定代表人xxx的手机。 接听后向其说明情况,仍未果,我局工作人员再用手机拨打xxx的手机,始终未予接听。2018年4月25日我局工作人员去xx公司办公地点送达了x工商市询字【2018】001号询问通知书,x会计在场并签收,声称法定代表人出差7天以后回来,我局工作人员预留了10日的时间,约定该公司2018年5月4日去我局接受询问。 至今该公司仍未接受询问。 该公司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69条规定的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建议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二)项之规定予以处理。 附:1检验报告复印件及送达回证复印件 2立案审批表复印件 3x工商市询字【2018】001号询问通知书复印件 x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零一八年五月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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