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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机不再“想飞就能飞”淮安五类区域禁飞无人机

 求善1212 2020-03-23

本报讯 无人小飞机、航模等已经走进了不少市民家中。近日,淮安市公安局向社会发布“告知书”,明确全市有五类区域禁止“低慢小”航空器飞行。违反相关规定的,最高可能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昨日从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了解到,在此次发布的《关于“低慢小”航空器地面管控工作的告知书》中,“低慢小”航空器是指飞行高度在1000米以下、飞行时速小于200公里、雷达反射面积小于2平方米的飞行器具,包括轻型和超轻型飞机(含轻型和超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载人气球、飞艇、滑翔伞、无人机、航模、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告知书》明确了“低慢小”航空器在淮安的五类“禁飞区”,分别为淮安涟水机场净空保护区;政府机关、军事机关、军事设施、水电油气设施、危化品单位等重点目标、重点部位;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商贸繁华区等人员密集区域;警卫任务、重要会议、大型活动空域,以及政府发布的禁止飞行空域;其他禁止升放“低慢小”区域。

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无人机使用单位确有升飞需求,需经空域审批、飞行申请和飞行实施三个流程。一是申请临时飞行空域,无人机使用单位应在拟使用临时飞行空域7个工作日前向审批部门(上海飞行管制分区)提出,提交相关信息及材料,并向公安机关备案。二是飞行申请,飞行任务审批后,无人机使用单位需派专人于飞行前一日14时前向有关机场飞行管制部门申报次日飞行计划。三是飞行实施,无人机在升飞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实施。

记者了解到,操控“低慢小”航空器常见违法行为主要面临三种处罚。其中,操控“低慢小”航空器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飞行,构成犯罪的,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操控“低慢小”航空器在其他禁飞限飞区域飞行,扰乱社会管理秩序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取得训练合格证、驾驶执照或者超执照等级,操控“低慢小”航空器飞行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警方鼓励广大市民积极发现、规劝和举报违规使用“低慢小”航空器飞行的违法行为,110报警台24小时接受线索举报,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线索一经查实,公安机关将根据见义勇为相关规定予以奖励。同时,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相关负责人提醒,在禁飞区域外飞行无人机也必须经过批准。

■融媒体记者 何剑峰

通讯员 胡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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