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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随笔| 全费用综合单价项目如何规范实施,避免结算争议

 王明鹏 2020-03-26

全费用综合单价法计价模式,对于完成招投标且签订合同的项目,本着工程结算目标导向,要积极、及时、合规提出建议,补充完善协议,把争议解决在结算之前。对于今后类似全费用单价项目,要提前统筹考虑,对于可能的结算争议超前谋划,发挥全过程跟踪评审作用,关口前移尽早解决。

在造价咨询实践中,某些特殊工程会采用全费用综合单价的计价模式。目前来看存在争议问题主要涉及规费,即结算时是否调整规费,以及如何调整规费。比如针对全费用综合单价工程,会有如下问题:

如果工程项目招标文件的招标清单仅仅要求直接填写单价合价,没有分析表格,也没有约定单独对规费报价,但是合同补充条款又明确约定了规费要按实进行调整,那么可否调整,如何调整?

同时,如果其他类似全费用综合单价合同中,对于安全文明施工费、社会保险费、工程排污费、住房公积金、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等未约定按实结算,相当于默认全费用单价中的规费报价,又该如何进行结算?

从实际出发,某些设施设备工程可采用全费用综合单价法

国家建造师培训教材对三种清单计价模式规定如下,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在工程量清单计价中,如按分部分项工程单价组成来分,工程量清单计价主要有三种形式工料单价法、综合单价法、全费用综合单价法。

工料单价=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

综合单价=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管理费+利润;

全费用综合单价=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

当然,根据目前国家实行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规定,“【3.1.4】  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这里的“综合单价”,是指完成一个规定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也就是说,国家清单计价规范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应”采用综合单价法计价,而非全费用综合单价,但是《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文件附录还有这样说明,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由此可见,对于特殊项目采用全费用综合单价法是可以的。事实上,对于设备设施采购等工程,因为没有消耗量定额可以套用,无法使用常规的分部分项计价清单,基本上由市场供应商综合报价,采用综合单价法计价是合适的,当然这要与委托或者主管单位进行沟通确定。

借实际案例,审视招标文件制定及合同签订条款的一致性

某道路交通设施及监控设备采购项目,包括交通信号灯、信号灯杆、信号控制机、信号控制电缆、基础管沟以及交通标线、交通标志、交通护栏、隔离桩等。采用全费用综合单价模式进行招投标,招标文件制定还是比较规范的,主要条款如下:

“本次报价为“指定地点”的“交钥匙”价,本次清单中所报单价为固定全费用单价,清单中每项单价包括本次招标的设备材料制造、送货到现场、系统安装及调试并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及维护保养的全部费用。

其中包括设备材料费、制作费、包装费、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调试费、人工费、检验、检测、措施费、规费、税金、验收费、培训费用、保险费等,直至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的一切费用及维护保养期内的维护保养费用以及本招标文件明示或暗示的所有风险、责任和义务等全部内容。并以人民币报价。

中标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调整全费用单价的要求。本项目由中标供应商负责现场安装、调试及配合、协调相关部门对接及验收,直至完成交付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的接收。

供应商在确定投标报价时,各供应商应结合本企业的技术力量、管理水平、经济效益等因素,依据当地实际情况、项目场地情况自主确定投标报价,不得弄虚作假,以低于成本报价,骗取中标。供应商应自主考虑风险。”

供应商所报单价为全费用单价,清单中每个单项为固定价,不随供货安装周期、市场行情或外部环境变化而调整。用于结算的供货量是以发包方认可的、按技术规范要求完成的实际供货数量为结算依据。”

“工程在实施过程中确需变更时,必须由设计单位、采购人、中标供应商、监理方、财政评审单位等八方共同签字认可,否则变更部分不予调整。”

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格式,也对全费用单价格式作了明确规定:

1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全费用单价合同),结算时单价以清单报价为准,货物数量以实际供货量为准。

2、施工时必须严格按照报价清单或图纸要求工程量施工。

3、工程在施工工程中确需变更时,必须由设计单位等八方共同签字认可,否则变更部分不予计量。”

应当说,上述的招标条款和合同格式关于全费用综合单价约定还是比较到位的。

该工程经过招投标程序,最终确定供货商,签订施工合同。通过查看合同主要条款,除了包括了上述招标文件的要求,另外又增加了一些合同附加条款,

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的通知(鲁建标字〔201119号)及《关于调整山东省建筑和市政工程文明施工费费率的通知》(鲁建标字[2015]7号)执行及按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建办字【201620号)执行。社会保障费作为计取税金基础,结算时不包括该费用。工程排污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凭有效的缴费单据据实结算。”

“(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增加新的清单项目,应调增的价款。

调增价款=Σ(漏项、新增项目工程量×相应新编综合单价)

相应新编综合单价的确定依据为:《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 》(执行鲁建发【2011】3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及其消耗量定额(执行鲁建发【20047号、鲁建标字【20058号《山东省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 》第五部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及其消耗量定额”相关内容),《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执行鲁建标字【201119号)、《关于调整山东省建筑和市政工程文明施工费费率的通知》(鲁建标字【20157号)及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建办字【201620号),及国家、省、市现行有关规定。执行2016年价目表,取费标准执行投标报价时的水平。人工单价按照56/工日进行调差,材料,机械单价执行原投标报价。报价清单中没有的材料或暂估价材料价格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财政评审等八方共同考察或通过招投标形式确认,否则不予认可。”

在这里很明显作为全费用综合单价法的招标项目,其招标条款和合同补充条款出现不一致,即对于规费调整属于“空降”,显得“莫名其妙”,结算时候的争议也就难免出现。

单纯这个项目来说,因为还没有竣工结算,争议问题没有显示,但是需要进一步补充完善。即要想执行合同补充条款社会保障费作为计取税金基础,结算时不包括该费用。工程排污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凭有效的缴费单据据实结算。”就要让甲乙双方协商,补充其全费用单价报价的规费数值,即补充单价分析表,并做好缴费单据的留存工作,以便结算时候有依据。

当务之急,就这个工程项目而言,就是尽快做好上述补充资料。


应未雨绸缪,规范招标文件以及关键合同条款落实

通过上述实际工程案例带来的不一致问题,以及潜在的结算争议,需要未雨绸缪,正本清源,从招标文源头和施工合同约定明确全费用综合单价项目的结算问题:

第一种处理方式,约定提供规费在内的单价分析表,结算时候按实调整。既然考虑到“全费用综合单价=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按照现行政策要求,规费费率要按不得竞争的统一规定计入报价,那么就提前明确约定要供货商报出规费报价,即提供单价分析表,体现出规费数值,作为今后结算调整依据。与此同时招标文件要说明规费调整的条款,告知供货商结算时候的全费用单价是要调整的!

还有一个办法,就是提前按实际情况计算规费,结算不再调整。测算全费用综合单价预算时候,提前把各种规费按照实际情况进行测算,比如去掉社会保险费和工程排污费,其他规费按实计取,进行招标控制价确定。同时,要在招标文件约定,投标报价时候需按照规费的实际结算情况进行报价,实际规费包含在全费用单价里,结算时候不再调整。

这样招投标结束后,签订正式施工合同时候,就可以明确全费用综合单价的调整方式。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提前约定明确,才会减少后期争议。

另外,对于上述案例合同条款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增加新的清单项目应调增的价款。”我认为这个处理方式非常不科学。可是说,这个条款完全照抄常规的综合单价法计价模式,才使得感到“莫名其妙”出现在这里。也就是说,既然采用全费用综合单价法,说明不适合按照清单规范要求的综合单价法计价,那么出现变更调整情况,只要约定采取各方共同询价或者其他采购方式就好。

最后说一下,这个案例合同中的一条补充条款增加非常好,遗憾的是没有进一步具体化处理,还是存在争议可能的,

“因工程材料规格、型号等导致的变更,结算时只计取两种材料的价差及其税金。如遇原投标不平衡报价时,被调整的原材料采用投标时市场价格,新增材料价格由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财政评审等共同确认。”

这里对于材料规格变更处理说的很好,就是计取材差即可。随后考虑了不平衡报价的材料,定性说明“被调整的原材料采用投标时市场价格”,这一规定非常好,体现了实事求是的材料调整的“市场价调市场价的价差原则”,但是遗憾的是没有定量处理。

其实很简单,对照投标文件,要依次核实报价资料,对于非暂定价材料单价进行比较:

凡是与市场价偏差严重的报价材料,合同就要约定如果有变更,对于变更涉及的材料要按照报价时的市场价格调整,并同时列出这些材料明细以及投标时市场价格清单。

如果报价符合市场价格,那就可以直接采用报价,或者参考造价协会定期发布的材料,按照同时期材料价格差相应进行调整。


最后,再一次回答文章开始提出的问题。对于全费用综合单价法计价模式,无论招投标文件与施工合同对于规费如何约定,对于完成招投标签订合同的项目,要积极、及时、合规的提出建议,尽快补充完善协议,把争议解决在竣工结算之前。对于今后类似全费用单价项目,要提前统筹考虑结算争议问题,对于可能的争议点超前谋划,发挥全过程跟踪评审作用,关口前移处理解决,真正体现出造价专业人员的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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