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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企业所得税政策研析

 辰元财税 2020-03-26

PART

1

企业所得税政策


1、所有行业新购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企业在201811日至202012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

PART

2

固定资产价值确认


1、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2、固定资产价值的确认:

1)购买的固定资产价值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资产价值;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资产价值。

PART

3

固定资产确认时点


1、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文件索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

——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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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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