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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

 我篮有虾 2020-03-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虽规定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劳动关系终止的情形,但并不意味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劳动关系自动终止,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劳动者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然能成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本案xxx于2008年2月(58周岁)与xxx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虽年满60周岁,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其没有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与xxx单位的劳动关系并未自动终止,双方之间的关系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xxx单位解除与xxx之间的劳动关系,应当向xxx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2008年至2017年期间,xxx与xxx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还处于存续状态,不具备给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xxx单位称,xxx2008年至2017年分别获得的450元、500元、600元、650元、800元、800元、1070元、1710元、1710元经济补偿金就是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应当予以扣减,与事实不符,也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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