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自己对其他公告不怎么感冒,但是对于有关发票规定的公告还是非常感兴趣,可能是职业习惯,我对任何关于发票的事情都特别感兴趣,大家平时看到二哥公众号写的很多的也是发票的相关内容。说实话,我瞪大眼睛看了老半天,没看到有什么特别明显的变化,还是原来的配方,依旧是熟悉的味道,票根网开具,左上角有通行费,有税率的,和左上角没通行费字样,不征税的;还是勾选抵扣,填写到申报表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栏次。看到其他公众号都在发这个政策,很多人也在留言问新在哪里?我想着既然这么多人有和二哥一样的疑问,那我就必须花功夫来对比一下,这个政策到底有啥变化。第二条比较大的变化就是新政策没有使用用户卡的相关规定,用户卡的4月1日起开不了通行费电子发票了,全文都取消了使用用户卡相关的开票规定。然后就是新政策把旧政策在结构上一分二,所以就整体就多出一个编号。第三条对应新文号第四条,这是因为新文号将第二条一分为二了,但是发票的开具样式和内容完全没有任何变化。第四条,这里把认证期限的规定取消了。其实大家发现没有,其实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就已经取消了360天的认证抵扣期限。但是45号文并未说作废交通运输部公告2017年第66号,这个也是,税务局的公告怎么会去作废交通运输部和税务局的联合公告呢,所以还得自己发文去作废,毕竟360天的规定已经取消了,老文件的这条内容再不取消就冲突了。所以总的来首其实所谓的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新规并没有特别的新政,主要还是侧重于那些情况可以开具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新政策剔除了用户卡绑定和开具,以后仅有使用ETC卡的可以开具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了,其他的方式都只能取得纸质通行费普通发票了哦。我们财务人比较关系的关于通行费发票的抵扣问题其实并未发生任何变化,依据按照相关政策执行。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目前按照通行费收取方式的不同,企业在实际发生通行费后会取的不同的发票。企业取得的这些通行费发票有些是可以抵扣的,有些是不能抵扣的,可以抵扣的抵扣方式也是不同的。今天二哥接着新公告再和大家详细说说每一种发票的处理方法。a. 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以下称征税发票),如下图:b.左上角无“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以下称不征税发票),如下图c.ETC预付费(储值卡)自行选择在充值后开具的预付卡发票。如下图9%,通行费征收税目为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一般计税下税率9%。3%,《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中关于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规定确定: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二、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及征收政策(二)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征税,不征税发票,税率栏显示“不征税”字样,税额为***。不征税发票主要为政府还贷的项目,本身不征收增值税,预付卡充值由于尚未实际发生通行消费,所以也开具的不征税发票。征税发票,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不管税率是多少,我们直接以取得的征税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来抵扣增值税。具体做法,我们需要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勾选、统计、签名确认后填写申报表抵扣。根据确认后的统计汇总填写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2中,具体填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样。值得注意到是,如果是ETC预付费(储值卡)你可以自行选择在充值后开具不征税的预付卡发票,也可以在实际消费后开具征税发票。二哥建议大家充值后还是不要开具预付卡发票,预付卡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而且就算取得预付卡发票你在记账时候也只能先按资产处置。等实际发生通行费取得通行费消费明细后再转入当期费用。未办理ETC卡的用户,还是取得纸质普通发票,具体样式如下: 关于取得纸质的通行费发票,大家只需要记住一点,只有过桥、过闸的纸质发票还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其他的不管是高速公路、一级、二级公路的都不能再计算抵扣增值税,只能作为记账凭证。=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综上所述,非ETC卡或者用户卡的现金用户发票开具就总结如下:好了,关于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的新政,关于通行费发票的记账、抵扣问题,你应该很清晰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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