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九条 交通信号灯分为:机动车信号灯、非机动车信号灯、人行横道信号灯、车道信号灯、方向指示信号灯、闪光警告信号灯、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信号灯。(7种信号灯)。 三十条 交通标志分为: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路标志、旅游区标志、道路施工安全标志和辅助标志。(7种标志)。 道路交通标线分为:指示标线、警告标线、禁止标线。 第三十一条 交通警察的指挥分为:手势信号和使用器具的交通指挥信号。 八种交警手势信号 ①停止信号:左臂由前向上直伸,掌心向前;。 ②直行信号:两手平伸,右手摆动;。 ③左转弯信号:右臂向前平伸,左手向右摆动;。 ④右转弯信号:左臂向前平伸,右手向左摆动;。 ⑤左转弯待转信号:左臂向左平伸成45度,上下摆动;。 ⑥变道信号:右臂向前平伸,掌心向左,右臂向左水平摆动;。 ⑦减速慢行信号:右臂向右前方平伸,掌心向下,平直向下摆动;。 ⑧示意车辆靠边停车信号:左臂由前向上直伸,掌心向前,右臂向前摆动。 注意:交警脸朝哪个方向,就是向哪个方向车辆发出信号。。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三十八条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 (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 (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 (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四十条车道信号灯表示: (一)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本车道车辆按指示方向通行; (二)红色叉形灯或者箭头灯亮时,禁止本车道车辆通行。 第四十一条 方向指示信号灯的箭头方向向左、向上、向右分别表示左转、直行、右转。 第四十二条 闪光警告信号灯为持续闪烁的黄灯,提示车辆、行人通行时注意瞭望,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四十三条 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有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者一个红灯亮时,表示禁止车辆、行人通行;红灯熄灭时,表示允许车辆、行人通行。。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四十四条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速度的,按照标明的行驶速度行驶。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四十五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 (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 (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四十六条机动车行驶中遇下列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 (一)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 (二)掉头、转弯、下陡坡时;。 (三)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 (四)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 (五)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四十七条 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 四十八条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二)在有障碍的路段,无障碍的一方先行;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有障碍的一方先行;。 (三)在狭窄的坡路,上坡的一方先行;但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下坡的一方先行;。 (四)在狭窄的山路,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 (五)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 四十九条 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 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 第五十条 机动车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不得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 五十一条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一)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二)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 (四)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 (五)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六)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 (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五十二条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警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第(三)项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四)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五十三条 机动车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不得进入路口。 机动车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依次排队,不得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不得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 机动车在车道减少的路口、路段,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的,应当每车道一辆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 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0.5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4米。 第五十五条 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公路载客汽车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但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除外,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牵引挂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二)小型载客汽车只允许牵引旅居挂车或者总质量700千克以下的挂车。挂车不得载人; (三)载货汽车所牵引挂车的载质量不得超过载货汽车本身的载质量。 五十七条 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转向灯: (一)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准备超车、驶离停车地点或者掉头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 (二)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超车完毕驶回原车道、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右转向灯。 五十八条 机动车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但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机动车雾天行驶应当开启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五十九条 机动车在夜间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当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 机动车驶近急弯、坡道顶端等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以及超车或者遇有紧急情况时,应当减速慢行,并鸣喇叭示意。 第六十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 六十一条 牵引故障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被牵引的机动车除驾驶人外不得载人,不得拖带挂车;。 (二)被牵引的机动车宽度不得大于牵引机动车的宽度;。 (三)使用软连接牵引装置时,牵引车与被牵引车之间的距离应当大于4米小于10米;。 (四)对制动失效的被牵引车,应当使用硬连接牵引装置牵引;。 (五)牵引车和被牵引车均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汽车吊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牵引车辆。摩托车不得牵引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 转向或者照明、信号装置失效的故障机动车,应当使用专用清障车拖曳。 六十二条 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8个行为:。 (一)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二)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 (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四)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 (五)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六)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七)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八)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6条规定: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六十四条 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者漫水桥时,应当停车察明水情,确认安全后,低速通过。 第六十五条 机动车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的,应当按照当地铁路部门指定的铁路道口、时间通过。 机动车行经渡口,应当服从渡口管理人员指挥,按照指定地点依次待渡。机动车上下渡船时,应当低速慢行。 第六十七条 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机动车应当低速行驶,避让行人;有限速标志的,按照限速标志行驶。。 第五节 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七十八条 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 记为:最高速不超120公里,不低于60公里。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 记为:小型最高不超120公里,其他超过100公里。 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1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90公里。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车道行驶车速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 记为:最高120公里,最低60公里;2车道时左侧最低100公里,3车道时左侧最低110公里,中间最低90公里。 第七十九条 机动车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应当开启左转向灯,在不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情况下驶入车道。 机动车驶离高速公路时,应当开启右转向灯,驶入减速车道,降低车速后驶离。 第八十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车速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时,应当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车速低于每小时100公里时,与同车道前车距离可以适当缩短,但最小距离不得少于50米。 记为:车速超100公里,最少100米车距,低于100公里,不能少50米。 第八十一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能见度小于2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和前后位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记为:“261”。 (二)能见度小于1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4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50米以上的距离;记为:“145”。 (三)能见度小于5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并从最近的出口尽快驶离高速公路,记为:“520”。 以上都开启4种灯,后二项加开危险报警闪光灯。。 第八十二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 (二)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 (三)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 (四)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 (五)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 第八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施工作业路段时,应当注意警示标志,减速行驶。 第八十五条 城市快速路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参照本节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八十六条 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第八十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驾驶人应当报警等候处理,不得驶离。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事故有关情况通知有关部门。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对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并且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在记录事故情况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 对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 对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要勘验、检查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勘查现场工作规范进行。现场勘查完毕,应当组织清理现场,恢复交通。 第九十条 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 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二)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 (四)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五)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 (六)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七)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八)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第十八条 申领驾驶证的人,按照下列规定向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一)在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二)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居住的,可以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五)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提出申请; 第四十四条 每个科目考试一次,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不参加补考或者补考仍不合格的,本次考试终止,申请人应当重新预约考试,但科目二、科目三考试应当在十日后预约。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不合格的,已通过的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成绩有效。 在学习驾驶证明有效期内,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预约考试的次数不得超过五次。第五次预约考试仍不合格的,已考试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绩作废。 第六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的; (二)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无法辨认的。 第六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接受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第七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证审验内容包括: (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处理情况; (二)身体条件情况; (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及记满12分后参加学习和考试情况。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分的,以及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审验时应当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对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的、未按照规定参加学习、教育和考试的,不予通过审验。 第七十二条 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七十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参加审验时,应当申报身体条件情况。 第七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可以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延期办理。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和延期事由证明。 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延期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七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增加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 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 驾驶操作相关知识 1、大灯,用于夜间行车照明,在高速行驶时可用远光,低速和城市内行车宜用近光。 2、示廓灯,示宽灯又称位置灯,。 3、雾灯, 4、转向灯, 5、双闪灯, 6、制动灯, 7、倒车灯, 8、牌照灯。 9、车门指示灯,。。 汽车点火开关一般有START、ON、ACC、LOCK四个档位。 仪表:。 发动机转速表 。 车速、里程表 。 油量表。。 指示灯:。 手刹指示灯。 电瓶指示灯。 刹车盘指示灯。 机油指示灯。 水温指示灯。 气囊指示灯。 ABS指示灯。 发动机自检灯。 燃油指示灯。 车门指示灯。 清洗液指示灯。 电子油门灯。 雾灯指示灯。 转向指示灯。 远光指示灯。 安全带指示灯。 O/D挡指示灯。 内循环指示灯。 示宽指示灯。 VSC指示灯。 TCS指示灯。 。。 警告标志(警告注意危险地点标志,颜色为黄底、黑边、黑图案,为等边三角形,顶角朝上。) 十字交叉路口。 Y形交叉路口。 T形交叉路口。 环形交叉路口。 向右急转弯。 向左急转弯。 反向弯路。 连续弯路。 上坡路。 下坡路。 连续下坡。 二侧变窄。 右侧变窄。 左侧变窄。 窄桥标志。 易滑标志。 双向交通。 注意行人。 注意儿童。 注意牲畜。 渡口。 注意野生动物。 注意信号灯。 村庄标志。 注意落石。 注意横风。 傍山险路。 堤坝路。 隧道。 驼峰桥。 路面不平。 路面高突。 路面低洼。 过水路面。 有人看守铁道路口。 无人看守铁道路口。 叉形符号。 注意非机动车。 注意残疾人。 事故易发路段。 慢行。 右侧绕行。 左侧绕行。 左右绕行。 注意危险。 施工。 建议减速。 隧道开车灯。 注意潮汐车道。 避险车道。 无人看守铁道路口。 注意合流。 丁字平面交叉。 十字平面交叉。 注意保持车距。 注意前方车辆排队。 注意不利气象条件。 注意路面结冰。 注意雾天。 注意雨(雪)天。 。。 禁令标志(禁止或限制交通行为的标志,一般用红园圈黑字表示)。 停车让行。 减速让行。 会车让行。 禁止通行。 禁止驶入。 禁止机动车驶入。 禁止载货汽车驶入。 禁止电动三轮车驶入。 禁止大型客车驶入。 禁止小型客车驶入。 禁止挂车、半挂车驶入。 禁止拖拉机驶入。 禁止三轮汽车、低速货车驶入。 禁止摩托车驶入。 禁止标志上所示的两种车辆驶入。 禁止各类非机动车进入。 禁止畜力车进入。 禁止人力货运三轮车进入。 禁止人力客运三轮车进入。 禁止人力车进入。 禁止行人进入。 禁止向右转弯。 禁止向左转弯。 禁止小客车向右转弯。 禁止载货汽车左转。 禁止直行。 禁止向左向右转弯。 禁止直行和向右转弯。 禁止直行和向左转弯。 禁止掉头。 禁止超车。 解除禁止超车。 禁止停车。 禁止长时停车。 禁止鸣喇叭。 限制宽度。 限制高度。 限制质量。 限制轴重。 限制速度。 解除限制速度。 停车检查。 禁止运输危险物品车辆驶入。 海关。 区域禁止长时停车。 区域禁止长时停车解除。 区域禁止停车。 区域禁止停车解除。 区域限制速度。 区域限制速度解除。 。。 指示标志:(指示行进的标志,一般用蓝底圆圈,白字表示)。。 直行。 向左转弯。 向右转弯。 直行和向左转弯。 直行和向右转弯。 向左和向右转弯。 靠右侧道路行驶。 靠左侧道路行驶。 立体交叉直行和左转弯行驶。 立体交叉直行和右转弯行驶。 环岛行驶。 单行路(直行)。 单行路(向左或向右)。 步行。 鸣喇叭。 最低限速。 路口优先通行。 会车先行。 人行横道。 掉头车道。 掉头和左转合用车道。 右转车道。 直行车道。 直行和右转合用车道。 直行和左转合用车道 左转车道。。 公交线路专用车道。 机动车行驶。 机动车车道。 非机动车行驶。 非机动车车道。 快速公交系统专用车道。 多乘员车辆专用车道。 停车位。 允许掉头。 。。 指路标志: (传递道路方向、距离信息,一般用深蓝长方形,白字表示)。。 四车道及以上公路交叉路口预告。 大交通量的四车道以上公路交叉路口预告。 箭头杆上标识公路编号、道路名称的公路交叉路口预告。 十字交叉路口。 丁字交叉路口。 Y型交叉路口。 环形交叉路口。 互通式立体交叉。 分岔处。 国道编号。 省道编号。 县道编号。 乡道编号。 街道名称。 路名牌。 地点距离。 地名标志。 著名地点标志。 行政区划分界。 道路管理分界。 地点识别标志。 停车场( 区) 标志。 错车道。 人行天桥。 人行地下通道。 残疾人专用设施。 观景台。 应急避难设施( 场所)。 休息区。 绕行标志。 车道数变少。 车道数增加。 交通监控设备。 隧道出口距离预告。 线形诱导基本单元。 基本单元组合使用。 两侧通行。 右侧通行。 左侧通行。 此路不通。 里程碑。 百米桩。 公路界碑。 火车站。 。。 高速公路指路标志: (传递道路方向、距离信息,一般用绿色长方形,白字表示)。。 入口预告。 无统一编号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入口预告。 两条高速公路共线时入口预告。 不带编号标识的地点、方向。 带编号标识的地点、方向。 编号标志。 命名编号标志。 路名标志。 地点距离。 城市区域多个出口时的地点距离。 下一出口预告。 出口编号标志。 右侧出口预告。 左侧出口预告。 出口标志及出口地点方向。 高速公路起点。 无统一编号的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起点。 终点预告。 无统一编号的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终点预告。 终点提示标志。 国家高速公路、省级高速公路终点。 无统一编号的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终点。 道路交通信息。 里程牌。 无统一编号的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里程牌。 百米牌。 特殊天气建议速度。 停车领卡。 车距确认。 紧急电话。 电话位置指示。 救援电话。 不设电子不停车收费(ETC) 车道的收费站预告及收费站。 设有电子不停车收费(ETC) 车道的收费站预告及收费站。 超限超载检测站。 爬坡车道。 计重收费。 加油站。 紧急停车带。 服务区预告。 停车区预告。 停车场。 ETC 车道指示。 设置在指路标志版面中的方向。 设置在指路标志版面外的方向。 。。 旅游区标志:(一般用棕色长方形,白字表示)。。 旅游区方向。 旅游区距离。 问询处。 。。 道路施工安全标志:。。 施工路栏。 锥形交通标。 道口标柱。 前方施工。 道路封闭。 右道封闭。 左道封闭。 中间封闭。 车辆慢行。 向左行驶。 向右行驶。 向左改道。 向右改道。 移动性施工标志。 。。 辅助标志:。。 时间范围。 除公共汽车外。 货车、拖拉机。 机动车。 货车。 行驶方向标志。 向前200m。 向左、向右各50m。 向右100m。 某区域内。 距离某地200m。 学校。 海关。 事故。 塌方。 教练车行驶路线。 驾驶考试路线。 校车停靠点。 组合辅助。 严禁酒后驾车标志。 严禁乱扔弃物标志。 急弯减速慢行标志。 急弯下坡减速慢行标志。 系安全带标志。 大型车靠右。 驾驶时禁用手机标志。 校车停靠站点。 。。 禁止标线:。。 双黄实线禁止跨越对向车行道分界线。 黄色虚实线禁止跨越对向车行道分界线。 黄色单实线禁止跨越对向车行道分界线。 禁止跨越同向车行道分界线。 禁止长时停车线。 禁止停车线。 停止线。 停车让行线。 减速让行线。 非机动车禁驶区标线。 十字交叉口导流线设置示例。 T型交叉口导流线设置示例。 平面环形交叉口导流线设置示例。 圆形中心圈。 菱形中心圈。 网状线。 简化网状线。 公交专用车道线。 小型车专用车道线。 大型车道线。 多乘员车辆专用车道线。 非机动车道线。 禁止掉头标记。 禁止转弯标记。 。。 警告标线:。。 三车行道变为双车行道渐变段标线设置示例。 四车行道变为双车行道渐变段标线设置示例。 四车行道变为三车行道渐变段标线设置示例。 三车行道道路填充线渐变段标线设置示例。 两车行道变为四车行道填充线渐变段标线设置示例。 双向四车行道道路接近道路中心障碍物标线设置示例。 双向两车行道道路接近道路中心障碍物标线设置示例。 接近车行道中障碍物标线设置示例。 接近实体中央分隔带标线设置示例。 收费岛地面标线。 铁路平交道口标线。 收费广场减速标线。 车行道横向减速标线。 车行道纵向减速标线。 车行道纵向减速标线渐变段。 立面标记。 指示标线:。。 可跨越对向车行道分界线。 可跨越同向车行道分界线。 潮汐车道线。 车行道边缘白色实线。 车行道边缘白色虚线。 车行道边缘白色虚实线。 黄色单实线车行道边缘线。 左弯待转区线。 路口导向线。 导向车道线。 与道路中心线垂直的人行横道线。 与道路中心线斜交的人行横道线。 行人左右分道的人行横道线。 人行横道预告标识线。 白色折线车距确认线。 出口标线设置示例。 入口标线设置示例。 倾斜式停车位标线。 垂直式停车位标线。 固定停车方向停车位标线。 出租车专用待客停车位标线。 出租车专用上下客停车位标线。 残疾人专用停车位标线。 非机动车停车位标线。 平行式机动车限时停车位标线。 倾斜式机动车限时停车位标线。 垂直式机动车限时停车位标线。 平行式停车位标线。 港湾式停靠站标线。 车种专用港湾式停靠站标线。 减速丘标线。 指示直行。 指示前方可直行或左转。 指示前方左转。 指示前方右转。 指示前方可直行或右转。 指示前方掉头。 指示前方可直行或掉头。 指示前方可左转或掉头。 指示前方道路仅可左右转弯。 指提示前方道路有左弯或需向左合流。 提示前方道路有右弯或需向右合流。 路面限速标记字符。 非机动车道路面标记。 残疾人专用停车位路面标记。 注意前方路面状况标记。 。。 车内功能按键:。。 油箱开启键。 ESP开关。 倒车雷达键。 中控锁键。 前大灯清洗键。 后遮阳帘键。 。。 黄色数字最高限速。 白色数字最低限速。 黑色数字建议速度。 两边虚线中间实线港湾式停车,没有线或全实线错车带,全虚线应急车道,黑色底色全虚线紧急停车带。 红灯越线不能走,黄灯越线可以走,红黄绿灯都可右转。 禁止转弯即禁止调头。 湿滑路面制动过程中,发现车辆偏离方向,不要踩制动踏板。 常见违章行为,和记分、处罚条款。 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记为:撞人:人死了或重大财产损失未逃三年以内,逃之前人死了,3-7年。逃之后人死了7年以上。 假一吊二撤三醉五逃终身。 假一: 申领驾照期间提供虚假或伪造信息一年内禁考。 吊二:吊销资格后二年不能申请驾照。 撤三:撤消资格后三年不能申请驾照。 醉五:醉驾后五年不能申请驾照。 逃终生:驾车肇事逃逸,终生不能重新申请驾照。 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100毫升可认定为醉驾,20毫克为酒驾。 关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吊销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对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驾驶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对驾驶拼装机动车上路行驶的驾驶人,会受到处200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1000元以下另一种说法) 超过规定时速50%行为会受到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D、超过规定时速50% 罚款5-50元。 行人、乘车人、非法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 罚款20-200元。 1违规停车不在现场的。 2违规停车在现场但拒绝驶离的。 3未放置保险标志的。 罚款200-500元。 1客运车辆超员,但没有超20%的。 2货车超载,但没有超30%的。 罚款200-2000元。 1未取得驾驶证,或被吊销、被暂扣期间驾驶车的。 2将车交由未取得驾驶证,或被吊销、被暂扣期间驾驶车的。 3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4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5强迫驾驶人违法违驾驶机动车,规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6违法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7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8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堵塞或较大财产损失的。 9非法安装报警器、标志灯具的。 罚款500-2000元。 1客运车辆超员20%以上,或违反规定载货。 2货车超载30%的或违反载客。 罚款1000-2000元。 1饮酒后驾驶。 2因饮酒后驾驶被处罚,再次1饮酒后驾驶的并被吊销驾驶证。 罚款2000-5000元。 1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保险标志的、检验合格标志的;。 2伪造、变造和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 各种处罚方式 拘留:驾驶证不可使用,被吊销或暂扣期间驾驶车辆;交通事故逃逸但未构成犯罪的。 扣车:车辆没有车牌号;无证驾驶;没有保险合格等标志;驾驶证被扣满12分。 判刑:略。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一、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 (二)饮酒后;。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五)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车号牌的;。 (六)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七)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九)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二、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一)驾驶证被暂扣期间开车的;。 (二)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三)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五)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七)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八)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九)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十二)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十三)连续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四)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 三、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一)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二)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 (四)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五)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六)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七)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 (八)违反禁令标志、禁止 标线指示的;。 (九)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 (十)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十一)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十二)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四、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 (一)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二)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的;。 (四)在高速公路或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五)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五、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一)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二)不按规定会车的;。 (三)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四)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 ---------------------------------------------- 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将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第八十八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三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 第一百零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又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即时替代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一)不能出示本人有效驾驶证的; (二)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的; (四)学习驾驶人员没有教练人员随车指导单独驾驶的。 第一百零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饮酒、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应当接受测试、检验。 第一百零六条 公路客运载客汽车超过核定乘员、载货汽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机动车后,驾驶人应当将超载的乘车人转运、将超载的货物卸载,费用由超载机动车的驾驶人或者所有人承担。 第一百零七条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一百零八条 交通警察按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第一百零九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暂扣驾驶证处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对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没有当场处罚的,可以由机动车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罚。 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处罚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交通警察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其处罚。 第九十六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九十七条 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依照前款缴纳的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一百零二条 对六个月内发生二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禁止上道路行驶。 第一百零三条 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未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严格审查,许可不合格机动车型投入生产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机动车生产企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所列违法行为,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第一百零五条 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第一百零七条 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依据、处罚内容、时间、地点以及处罚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 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一百一十条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一百一十一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予以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 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从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处罚决定生效前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后重新申请领取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管理规定办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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