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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裁定:以征收土地行为为对象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受案条件

 MHWHCH 2020-03-31

【案件名称】再审申请人梁世麒等35人因诉被申请人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征收案再审审查裁定

【裁判文书】再审审查裁定: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行申10351号行政裁定书(审判长寇秉辉,审判员杨志华、审判员田心则,2020年3月3日)。

【裁判要点】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裁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所谓“具体的诉讼请求”,首先是要有明确的被诉行政行为

征收土地行为是一个系列行政行为,包括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批复、发布征收公告和征收补偿方案公告、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发放征收补偿款、强制搬迁等许多各自独立的行政行为,各个行政行为的作出主体、行为内容、程序和依据等均不相同。以征收土地行为为对象提起行政诉讼,因被诉行政行为不明确,人民法院无法进行全面的合法性审查。

本案中,梁世麒等35人的诉讼请求是确认强制征收其承包的集体土地违法,属于典型的被诉行政行为不明确情形。梁世麒等35人坚持以该诉讼请求起诉、上诉并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无法进行全面的合法性审查,其起诉应当裁定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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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璞评】农民朋友们不服土地征收,一定要想清楚,自己是不服省级政府批准征收土地的批复决定,还是不服市县区政府征收补偿方案,或者是不服征收补偿协议签订行为、征收补偿款发放行为、强制搬迁行为等。一定要想清楚,起诉准确,否则,法院会以不符合受案条件而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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