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遇到过这样一个案件: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发挥重审,多年诉讼缠身的当事人早已是这个案件的法律专家了,深知法院发挥重审两次是错误的,明显违法的。 综合来看,法院确实不能够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两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1、《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2003年): “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对于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只能一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对于经过查证,只有部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只就该部分罪行进行认定和宣判;对于查证以后,仍然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要依法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不得拖延不决,迟迟不判。” 2、广东省高院发布《关于刑事案件改判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2008年) “第四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二审、再审案件,只能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次,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理由再次发回重审。对于上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重新审理后没有改变原审事实和证据的,不得再次判处原判刑罚。” 3、《刑事诉讼法》(2013年)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可见,法院经过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二审、再审案件,只能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次,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理由再次发回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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