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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路途期间是否算作加班时间?

 L罗乐 2020-04-11


某员工在工作日出差车马劳顿9个小时才到达出差地点,算不算加班了1个小时?若员工在到达出差地点后又奔赴客户现场提供作业3个小时,算不算加班3小时?相同的情形如果发生在休息日算不算加班?
别小看这些生活中司空见惯的常态,一旦发生劳动争议纠纷,都要论出个究竟,否则很有可能由不良的示范效应影响到多数员工对于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合规管理的质疑,从而发生用人单位用工管理上的系统性风险。
接下来就带着这些小问号启动分析模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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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加班一般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情形,对于上述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情况,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加班费。
可见,影响认定加班的因素包括劳动者是否完成了劳动定额或者规定的工作任务、是否为用人单位安排、是否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等。与上述法律规定最为接近的标准的加班情形是劳动者在工作场所内完成当日工作任务后,在工作时间以外接受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或者是在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接受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其工作时间应当记为加班时间。
然而,对于出差的路途期间是否计算为加班,法律法规并无明确规定,实践当中的情况也相对复杂。例如可能存在的情形包括,员工在工作日出差并且从事了延时工作、员工在工作日出差但并未延时工作、员工在休息日出差并未进行工作、员工在休息日出差并进行了工作。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并未对上述情况下的加班认定标准进行规定,我们仅就一般情况下的理解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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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员工在工作日出差,并未延时工作,员工出差当日的在途时间与到达客户现场的工作时间相加并未超过工作日的正常工作时间,那么,该员工当日不存在加班。若员工出差当日均为在途时间且路途较远、在途时间超过正常工作时间的,由于在途时间员工没有从事任何工作,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会将单纯的路途时间认定为工作时间,因此也就不会被认定为加班。例如,某员工6月4日从上海飞往武汉,在途时间9.5小时,所以计算1.5小时加班时间,但法院认为该1.5小时系在途时间,故不予认定该日有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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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若员工在工作日出差,从事了延时工作,员工出差当日的在途时间与到达客户现场的工作时间相加超过工作日的正常工作时间,那么,我们认为应当认定该员工超过工作日正常工作时间在客户现场工作的时间记为延时加班时间。在此情况下,虽然员工当日的在途时间并未进行工作,但是员工当日亦按照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日工作时间出勤、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出差,且在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日正常工作时间以外还进行了工作,因此,我们认为,应当对于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的工作时间记为延时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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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若员工在休息日出差并未进行工作,由于劳动者在休息日并未提供正常工作,单纯的出差路途时间一般不被认定为加班,司法实践中多数法院持此观点,例如,在(2016)京0108民初5053号判决书中,法院认为“一般而言,上下班时间、出差在途时间等为工作进行准备的时间并不认定为加班时间”,在(2014)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958号判决中,法院认为“机票可以证明其出差在途时间,但出差在途时间并不属于加班”。因此,对此情况用人单位可不认定加班。但司法实践中亦有个别案例认可员工在国庆节当日出差的路途时间因与工作相关而被认定为加班时间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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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若员工在休息日出差,并进行了工作,如前所述,单纯的出差路途时间一般不会被认定为加班,因此,员工在休息日出差,路途时间不计入加班时间,而到达客户现场后的工作时间记为休息日加班时间。

对于以上各种情形的讨论均假设员工出差的在途时间系单纯的乘车或乘飞机的路途时间为前提,若员工在途时间从事了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的,则无论何种情况下的在途时间均应当记为工作时间。

此外,需要用人单位注意的是,对于加班的认定、加班费的支付不单纯是法律规定的问题,还是非常现实的管理问题,如果因为用人单位对出差情况下的加班管理缺乏合理性,打击了员工出差完成工作任务的积极性,或者让员工感觉到明显的不公平待遇,则往往会影响用人单位的正常业务完成效果。

为此,首先,我们建议用人单位通过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对于加班实行审批管理,员工是否系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加班是需要经过用人单位审批才能认定的,避免员工自己理解的加班与法律规定及用人单位安排的加班相混淆;其次,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规章制度针对出差情况下路途时间是否计算为工作时间(是否计算加班)进行细化的规定,让员工对于不同情况下的出差路途时间有所预期;最后,若用人单位的工作性质确实需要经常性的出差,为了鼓励员工更合理的安排出差时间,用人单位可以对休息日的出差在途时间提供一定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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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谢丽娜   兰台劳动团队合伙人
在劳动法律服务及法律顾问服务领域具有13年执业经验,担任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社会保障法分会理事、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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