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纪检监察工委)报请或者会同党委(党组)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加强党内监督情况专题报告,综合分析所联系的地区、部门、单位政治生态状况,提出加强和改进的意见及工作措施,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 【释 义】 本条是关于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加强党内监督情况专题报告的规定。 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纪检监察工委)报请或者会同党委(党组)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推进党内监督工作,是《规则》作出的创新制度安排。 党章规定了纪委双重领导体制和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职责。党委在党内监督中履行主体责任,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纪检监察机关是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专责机关,但监督不是纪检监察机关一家的事。党委的主体责任,就包含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党委定期召开监督检查专题会议,就是履行党内监督主体责任的具体措施;纪委监委报请同级党委召开该会议,履行的是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职责。 “报请”和“会同”存在区别,体现着不同的领导关系。“报请”主要指纪委监委报请同级党委,体现的是纪委监委受同级党委领导;“会同”主要指纪检监察组会同驻在单位党组,体现的是派驻纪检监察组受纪委监委直接领导、统一管理,与驻在部门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纪检监察工委)报请或者会同党委(党组)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目的是搭建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履行主体责任、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的重要平台,凝聚监督力量、整合监督信息、形成监督合力。《规则》不仅对纪委监委相关职责作出规定,而且明确纪检监察组会同党委(党组)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推进党内监督工作,以推动部门党组织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形成同向发力、协作互动的工作格局。 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指出,进一步完善党领导反腐败的工作体制、决策机制和实施举措,建立分析研判本地区政治生态状况等制度。2019年1月召开的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指出,认真履行对党委全面从严治党的协助职责,强化对下级党组织的监督,使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贯通协同、形成合力。《规则》结合实践探索,明确了定期召开监督检查专题会议的制度,规定了监督检查专题会议的重点任务,即听取加强党内监督情况专题报告,综合分析所联系的地区、部门、单位政治生态状况,提出加强和改进的意见及工作措施,并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目的在于使党委(党组)、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纪检监察工委)加强对党内监督工作的总体把握、面上指导、推进落实。 监督检查专题会议听取加强党内监督情况专题报告,既包括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报告,也包括听取党委组织部门、宣传部门等党的工作机关的报告,还包括听取下级党组织的报告等。专题报告的内容,涵盖党内监督的方方面面,与《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是一致的。 党的十九大提出进一步“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的新要求。综合分析所联系的地区、部门、单位政治生态状况,要紧盯主要领导,突出“关键少数”,始终将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廉政状况作为研判“政治生态”的重点;要加强对党章和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民主集中制各项制度、组织生活制度、党内监督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扎实做好基础工作;要聚焦政治立场、政治原则、政治方向、政治道路,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围绕干部清廉程度、选人用人风气、党内政治生活状况、政治文化、政商关系、社情民意等风貌,进行全面分析、精准研判;要整体把握政治生态历史演变、政治生活现状和未来发展特点,重点分析发现问题背后的病灶病因,以及主要问题之间的相互影响、相互作用情况,进而作出总体判断。 《规则》还明确规定,监督检查专题会议在听取加强党内监督情况专题报告和综合分析所联系的地区、部门、单位政治生态状况的基础上,还应当提出加强和改进的意见及工作措施。会后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特别是党委(党组)应当加强统一领导,将监督检查专题会议研究确定的相关任务分解到具体承办部门,明确责任主体,要求加强督促检查,确保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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