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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离婚案时会遇到的难点

 荷香月暖 2020-04-12
摘自今日头条

律师办理离婚案时会遇到的难点

 
e律师
2019/10/21 17:30:22

律师在办理婚姻家庭案件时,有哪些疑难点?切听小编为您解析……

当前婚姻家庭案件的特点

1、70%的离婚都是由女性率先提出的;

2、婚龄6至8年的夫妻的离婚率最高;

3、80后、90后离婚率高居不下;

4、调和率不高;

5、有婚外情与家庭暴力案件多;

6、农村离婚妇女权益得不到保障;

7、离婚原因多元化,但70%仍以传统的性格不合为由提出:夫妻缺乏宽容心;家长事必躬亲独生子女难自立;轻率“闪婚”;未婚先孕,不堪重负;婆媳矛盾;家庭琐事;性格不合;经济矛盾;家庭暴力、性生活不协调、上网不管家务、双方都另有所爱等。

8、争议财产标的额高,性质复杂;

9、债务争议多;

10、子女抚养权与抚养费成为争议焦点。

做一个优秀的婚姻家庭律师

1、生意人与治疗师

2、调解与诉讼

3、专业与敬业

4、坚持与妥协

5、证据与法情

夫妻房屋所有权认定与分割

一、以父母自己名义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并将不动产所有权过户到子女一方名下的情形

1、如果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前,显然,该不动产所有权应属于子女婚前财产。

2、如果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后且该不动产登记在出资父母一方的子女名下,则仍可适用本条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3、如果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后且该不动产登记在夫妻中非子女一方名下或夫妻双方名下,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该不动产的贷款,则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二、以子女名义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并将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在一方子女或双方子女名下的情形。

1、如果该出资发生在子女结婚前,则该出资属于接受该出资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

2、如果该出资发生在子女结婚后,则根据解释2第22条第2款规定应将该出资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相应地,婚后以子女一方或双方名义签订的不动产买卖合同并以该出资作为首付款所购买的不动产,不管登记在子女一方还是双方名下都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夫妻一方婚后用婚前个人财产出资购房的

1、如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支付的是全部首付款,先按份处理后再按共同共有处理;如果支付的是全部房款,按个人财产处理。

2、如房子登记在双方或对方名下,那个人财产出资行为视为对对方的赠与,整个房子按共同共有处理。

四、婚后一方借了全部购房款或全部首付款的

双方认可且共同还款的,认定为共同房产和共同债务;

如一方私自借款,对方事后认可并共同还贷的,认定为共同房产和共同债务。

如一方私自借款,房子登记在借款方名下 ,由借款方父母还借款的,如没有其他因素,认定为个人财产。

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规则

1、夫妻共同债务应先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个人债务应以个人财产清偿。无论夫妻双方采婚后所得共同制或分别财产制,对于“合意型”夫妻共同债务,应由配偶双方承担连带责任,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2、夫妻双方采分别财产制,且债权人对此明知或应知,只在夫或妻一方举债是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围内,该债务才是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夫或妻一方所负债务超出日常家事代理权范围,则属夫或妻个人债务,仅以该举债方的个人财产承担责任。

3、夫妻采共同财产制,夫或妻一方举债为日常家庭生活的需要,则夫妻双方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在婚姻关系内部,当用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夫或妻的个人债务,或者用夫或妻的个人财产清偿夫妻共同债务后,夫或妻一方有权向另一方追偿相应的财产价值或数额。

家族信托的基本原理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财产或者财产权利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意愿,代为管理、处置和分配该财产或财产权利,从而为受益人获得利益。

信托的核心是委托人——在搭建信托架构过程中,委托人是整个信托的灵魂人物,信托是否可以建立起来最根本的目的在于委托人的信托意愿是否成立。

信托财产在装入信托以前都要求委托人对信托财产拥有绝对的物权,否则信托极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权处分,因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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