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法院立案,被告知要先行诉前调解,当事人是否只能服从? 2020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问答口径(一)》(法〔2020〕105号),其第三条对“如何配合试点工作,健全完善诉讼分流和衔接机制?”解答的第二项明确了:“完善‘调裁分流’机制。对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除根据案件性质不适宜调解,或者已经调解但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情形外,先行在诉讼服务中心进行“调裁分流”。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在诉前开展委派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鼓励引导当事人自动履行。当事人不同意诉前调解的,依法登记立案。委派调解不成登记立案的,调解材料经充分告知、当事人同意及法院审查合法后,可以作为诉讼材料继续使用。” 笔者认为,从最高人民法院的解答中可以明确看出,诉前开展委派调解,需征得当事人同意,如果当事人不同意诉前调解,法院应当登记立案。所以,是否诉前调解,决定权还是在当事人手中,当事人可根据自身案件的情况决定是否接受诉前调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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