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医保卡外借,很多人不以为然。这不是很常见的事情吗?我经常用医保卡给父母、亲戚买药呢!这也有问题? 我们先来看个案例。 2016年2月28日,马某的妻子作为投保人,为丈夫马某投保了平安人寿的平安福及其附加险。 2017年6月20日至7月4日期间,马某突发脑梗塞住院治疗。同年7月18日,马某向平安人寿申请理赔。 在调查过程中,平安人寿发现,马某在2013年11月25日,有新乡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病历记录,显示为脑梗死,和出险疾病一致,因此以未如实告知脑梗死病史为由拒赔。 马某表示,2013年的病史记录并非自己的疾病,而是医保卡给父亲使用才留下的记录。平安人寿仍然拒赔,于是马某在2018年7月23日起诉平安人寿。 在一审判决过程中,马某提交了父亲的住院信息一览表、住院病历、出院证明、卫生院的诊断证明书,证人医师的执业证及证言,证明之前2013年的门诊病历记录系马某父亲使用自己的医保卡造成的。 但平安人寿认为马某将医保卡给父亲使用的行为涉嫌诈骗的事实,要求法院将马某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中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平安保险新乡公司主张马某涉嫌诈骗的事实,与马某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不应中止审理。且马某提供的证据已充分证明,2013年11月25日的门诊实际就诊人是马某父亲,平安人寿应履行赔偿责任。 平安人寿不服,继续提起上诉,二审中级法院认为,一审法律事实清晰,平安人寿主张马某父亲使用马某的医保卡看病属于医疗保险诈骗的行为,也已将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但在不能提供新的证据的情况下,平安人寿需赔付马某医药费的责任不变,维持原判。 平安人寿拒赔案时间轴 这个判决应该说没有任何问题,但其中有一点非常值得我们引起重视。 为什么平安人寿数次主张马某将医保卡给父亲使用的行为属于医疗保险诈骗行为呢?甚至要求将其移动公安机关处理呢?医保卡外借他人使用真的有这么严重,还涉嫌诈骗吗? 我们说医保卡外借可能需要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这主要来源于《社会保险法》第88条和《刑法》第266条。 《社会保险法》第88条: 《刑法》第266条: 为什么会有这样严格的规定呢?我们得先说下医保账户的构成。 我们的医保账户可以分为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统筹账户是参保居民住院时使用的,这是一个大盘子,这里面的钱很明显不属于我们所有,而是参保的居民共同所有。 所以如果医保卡借给别人住院使用,动的都是医保统筹基金里的钱,也就是动了广大参保人的钱,这就属于骗取医疗保障金的行为。如果涉及和医护人员串通等故意套取医保基金的严重违法行为,可能会负刑事责任。 统筹账户我们不能给他人去使用,那么个人账户呢? 根据我国《医疗保险条例》第22条的规定: ![]() 从这个条例来看,个人账户可以继承,那就应该属于我们自己的,想怎么用就怎么用了吧? 相关法律规定 虽然《医疗保险条例》中有这么一句话,但在《社会保险法》中却并没有对个人账户使用范围作明确的界定,这也就导致各省在自行拟定当地医保条例的时候产生了区别。我们举几个地方的例子:
某些地区允许医保卡个人账户给他人使用 如果当地医保政策允许你的医保个人账户给亲属或他人使用,那么你的行为就是不违法的,保险公司也没有权利因此而拒赔。 如果当地医保政策没有允许医保卡给他人使用,你将医保卡给他人使用的行为就有可能违反了法律,日后理赔时如果出险的疾病又正好和你外借他人买药、看病的疾病相关联,就很容易引起理赔纠纷。 ![]() 保险公司是非常介意被保人有医保卡外借行为的。 一方面,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投保时的健康告知完全基于投保人的如实回答。而医保卡外借就属于不诚信行为,会让保险公司不敢相信投保人的健康告知是否属实。 另一方面,保险公司理赔调查最大的依据就是就诊记录,如果被保人有医保卡外借行为,会让保险公司在调查时界定困难。 因此,很多保险公司在面对投保人告知有医保卡外借行为时,出于道德风险考虑,基本都是直接拒保处理的。 医保卡外借行为保险公司容忍度极低 那么,如果你已经发生医保卡外借行为了,现在想投保怎么做呢?建议按照下面的方法来处理:
这里列举了一些告知医保卡外借允许进行核保审核的保险公司,以及仍然可能会被拒保的情况,供有此类需求的人参考: 部分允许进行医保卡外借核保的保险公司 最后我们再说下,如果发生过医保卡外借,而且已经承保的情况下,我们该怎么做来最大程度维护自己的权益?
结合案例,这篇文章已经将医保卡外借的后果和处理方法进行了一个详细的解释。如果你有这种情况,可以仔细看这篇文章寻找答案。 最后还是需要提醒一下,如果当地医保政策不允许个人账户给他人使用,那么千万不要违反规定,避免买保险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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