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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项目质量评定和质量事故处理

 大龙2010 2020-04-26

(一)质量评定标准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 元工程等三级。
(1)单元工程质量等级和质量标准
① 单元工程质量分为“合格”和“优良”两个等级。
② 单元工程质量标准具体分为保证项目(或一般原则和要求)、基本项目(或质量检查项目)和允许偏差项目三类。
中间产品,指需要经过加工生产的土建类工程的原材料 及半成品。


(二) 工程质量事故的概念、特点

(1) 工程质量事故的内涵。凡水利水电工程在建设中或竣工后,由于设计、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工程使用寿命或正常运用,一般需作返工或采取补救措施的,统称为工程质量事故。
(2)  工程质量事故特点
①质量事故的复杂性。
②质量事故的严重性。
③质量事故的可变性。
④质量事故的多发性。

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

工程质量事故按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检查、处理事故对  工期的影响时间长短和对工程正常使用的影响,分为一般  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
(1)一般质量事故指对工程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经处理后不  影响正常使用并不影响使用寿命的事故。
(2)较大质量事故是指对工程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延误较短  工期,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一定影响  的事故。
(3)重大质量事故是指对工程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较长时间  延误工期,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较大  影响的事故。
(4)特大质量事故是指对工程造成特大经济损失或长时间延  误工期,经处理后仍对正常使用和工程寿命造成较大影响  的事故。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分类标准

水利部9号文部分条文选编

第九条  发生质量事故后,项目法人必须将事故的简要情  况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主管部门接事故报告后,  按照管理权限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①  一般质量事故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
②  较大质量事故逐级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报  告。
③  重大质量事故逐级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报  告并抄报水利部。
④  特大质量事故逐级向水利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发生(发现)较大、重大和特大质量事故,事故单位要在48  小时内向第九条所规定单位写出书面报告;突发性事故,事故单位要在  4  小时内电话向上述单位报告。
第十五条  一般事故由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  单位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
第十六条  较大质量事故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  调查,调查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级水行政主管  部门核备。
第十七条  重大质量事故由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水利部核备。
第十八条  特大质量事故由水利部组织调查。
第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的主要任务:
①  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财产损失情况和对后续工  程的影响;
②  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③  查明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者应负的责任;
④  提出工程处理和采取措施的建议;
⑤  提出对责任单位和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⑥  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三条  发生质量事故,必须针对事故原因提出工程  处理方案,经有关单位审定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一般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制  定处理方案并实施,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较大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  位制定处理方案,经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报省级水  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备案。
第二十六条  重大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  位提出处理方案,征得事故调查组意见后,报省级水行政  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审定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特大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  位提出处理方案,征得事故调查组意见后,报省级水行政  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审定后实施,并报水利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  事故处理需要进行设计变更的,需原设计单  位或有资质的单位提出设计变更方案。需要进行重大设计  变更的,必须经原设计审批部门审定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  事故部位处理完成后,必须按照管理权限经  过质量评定与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或进入下一阶段施工。

工程质量事故的一般原因分析

(1) 违反基本建设程序
(2) 工程地质勘察失误或地基处理失误
(3) 设计方案和设计计算失误
(4) 建筑材料及制品不合格
(5) 施工与管理失控

质量事故分析处理的一般步骤

(1)  下达工程施工暂停令
(2)  事故调查
(3)  原因分析
(4)  事故处理和检查验收
(5)  下达复工令

质量事故处理原则和方法

(1)质量事故处理原则。质量事故发生后,应坚持  “三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  事故主要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  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由质量事故而造成的损失费  用,坚持谁该承担事故责任,由谁负责的原则。  质量事故的责任者大致为;①施工承包商;②设  计单位;③监理单位和业主。
(2)  质量事故处理方法。对工程施工中出现的质量事故,根  据其严重性和对工程影响的大小,可以有两类处理方法。
①修补。
②返工。

 不需作处理的事故,常有以下几种情况:

1)  不影响结构的安全、生产、工艺和使用要求。
2)  有些轻微的质量缺陷,通过后续工序可以弥补的,可不作处理。
3)  对出现的事故,经复核验算,仍能满足设计要求者,可不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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