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取得的挂靠费收入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 【问题】 我公司挂靠乙公司,而取得的'挂靠费'收入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若属于,应按什么税目缴纳增值税? 【答案】 根据下述文件的规定,贵公司以被挂靠人(乙公司)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乙公司)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被挂靠人为纳税人,由于是以被挂靠人的名义经营,所以这种情况一般不单独收取挂靠费(利润都是被挂靠人的),而是支付贵公司管理费;以挂靠人(贵公司)为纳税人的,被挂靠人收到的挂靠费按照'现代服务业——商务辅助服务-企业管理服务'缴纳增值税,这种情况视为乙公司提供了企业管理服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2.转让不动产选择差额纳税后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问题】 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选择差额征税后,是否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案】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按规定选择差额纳税,现行政策未规定差额部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可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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