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邮件取证和举证一、法院如何审查电子邮件真伪? 电子邮件十分方便、常用,不管是在公司内部员工之间,还是在公司与公司之间。综合司法实践和相关规定,法院在审查电子邮件时通常注重如下五点: 第一,审查邮箱的取得方式。 第二,审查发件人、收件人。 第三,审查邮件到达时间。 第四,审查邮件正文的内容。 第五,邮件内容是否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条。 熊猫法律星球提醒大家一定要注意:法院审查当事人提交的已经公证机关公证的电子邮件,还需要审查是否符合《公证法》等规定,为合法有效的公证书! 二、取证过程中有哪些注意事项? 1、对电子邮件内容进行打印,打印件必须清晰、完整显示邮件的来源,包括发件人、收件人及邮件提供人,邮件的生成、接收时间及邮件内容。 2、收集和保存能与邮件内容相印证的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 三、如何在法院上出示电子邮件证据? 1、当事人对电子邮件已作公证的,可直接将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一般不需要当庭演示邮件。 2、当事人对电子邮件没有作公证的,法院会要求当事人说明,必要时将计算机接入国际互联网,当庭演示登录邮箱,展示电子邮箱地址以及电子邮件内容,并下载电子邮件打印成纸质件。 四、相关规定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数据电文证据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点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关于涉外商事审判证据认定的意见》第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举证、认证规程(试行)》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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