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取证是指有调查取证权的组织或个人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具有调查取证权的国家机关有公安、检察院等。 (一)辩护律师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申请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写明申请人的基本信息、需要收集、调取证据材料的内容或者需要调查问题的提纲等; (二)调查取证申请书应当一式两份,一份交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一份由律师事务所留存。 (二)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时,可以在征得被调查人同意后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三)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时,应当制作调查笔录,并由调查人、见证人或基层组织、单位、司法机关代表人等相关参与人员签名; (四)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时,最好有见证人在场,但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调查取证的见证人: 1、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 2、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 3、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诉讼职权的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 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一)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可以自行调查取证,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调查取证;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辩护律师认为在侦查期间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调取。 (二)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并附书面辩护意见; (三)在审查起诉期间,辩护律师需要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时,应当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经人民检察院许可后,方可进行调查取证; (四)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时,若发现该证据对犯罪嫌疑人会产生不利影响,可以停止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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