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 同学聚会、社交联谊、公司年会 少不了各种饭局应酬, 免不了推杯换盏。 但因喝酒喝出事故的 也不少见。 2019年某天晚上,小林通过微信约梁某、温某到高明聚会吃饭,在吃饭的过程中各人均有喝酒。在喝完一瓶洋酒之后,小林到饭店前台拿酒,被梁某、温某阻止,但小林不听劝告继续到前台拿了三瓶白酒到饭桌与梁某、温某等人继续喝酒,后小林醉倒。温某马上拨打急救电话呼叫救护车将小林送至医院治疗,梁某、温某陪同前往。诊疗期间,梁某、温某一直没有离开医院。 次日早上6时,小林在医院急诊室内被发现昏迷不醒,医院对其进行抢救后,诊断为心跳呼吸骤停、心肺复苏术后、误吸窒息、急性酒精中毒。医院告知梁某、温某小林病情危殆,梁某即打电话通知小林的妻子阿香。同日,小林被送到上级医院住院治疗,10多天后因病情危重,小林去世。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生命权纠纷。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理性地控制喝酒,否则应对喝酒引发的自身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小林作为本次聚会的组织者,不但自身没有理性控制喝酒,而且在同桌人共同喝完一瓶洋酒后,不听梁某、温某的劝阻,执意再去拿三瓶白酒继续喝,可见梁某、温某作为参与聚餐喝酒的人员已经尽到劝阻义务。小林并未理性地注意自己的身体状况及酒量,导致饮酒过量,梁某、温某不存在过错。 其次,小林亲属主张梁某、温某未在小林身边照顾,存在过错。经查,梁某、温某在小林醉酒后拨打急救电话,两人也跟随救护车将小林送医院治疗,其后两人也一直在医院等候,表明梁某、温某已尽到基本的护送和照料的义务。故对该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小林醉酒未归家,我打过他的电话,是梁某接听。但梁某没有如实反映小林的情况,导致我们无法接替看护。 面对这种情况, 法院又会怎么认定呢? 法官有话说~ 本案判决结果反映法院根据价值判断原则,对社会交往中的共饮行为进行了规范与调整,对不顾自身健康状况、不理性喝酒的饮酒者最终造成的悲痛事件予以警示,对共饮人应尽的合理义务予以厘清,对已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提醒、劝阻、照料、送医、通知义务的共饮人的行为予以肯定。 小酌怡情,大饮伤身。最后再次奉劝大家劝酒行为要不得,喝酒应理性、适度,避免同类悲剧再次上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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