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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权资讯 丨“名家讲堂”第20讲,赵恒讲授《余金平交通肇事案若干争议问题探讨》回顾

 windhepu 2020-04-29

4月19日下午14时30分,尚权刑辩学院“名家讲堂”系列讲座第20场开讲。由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毛立新律师主持,邀请山东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硕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诉讼法学博士赵恒主讲,主题是《余金平交通肇事案若干争议问题探讨》。

 



主持人:毛立新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

 



主讲嘉宾:赵恒

山东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硕士生导师

中国人民大学诉讼法学博士

毛立新主任在课程开始之前抛砖引玉,介绍了余金平交通肇事案的基本案情与争议焦点。赵恒老师以谦逊的语言、严谨的治学态度提炼并分别探讨了七个主要问题:余金平案是否属于认罪认罚案、认罪与自首等相近情节的关系、量刑建议精准化改革、上诉与抗诉是否同属于“有利被告人”、法院是否存在程序违法情形、认罪认罚案件量刑从宽难题、余金平交通肇事案的社会价值导向。

一、余金平案是否属于认罪认罚案件

首先,赵老师紧密结合2018年《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从基础层面介绍什么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重点阐释认罪认罚成立标准的四个层级关系,由此解释了为何当前各种主张都可以在现有法律范围内得到合理的解释,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其核心原因是是人们对认罪认罚成立标准的认识有别。随后,赵老师围绕余金平交通肇事案一审、二审判决书的具体内容,旗帜鲜明地表达其立场,即本案不属于认罪认罚案件,同时,准确指出该案存在各方对认罪认罚成立标准认识差异的问题,并探讨“逃逸”是否属于“主要犯罪事实”,进而全面剖析了既有观点分歧的深层次原因。最后,赵老师着重指出,确定认罪认罚成立标准应当满足多元改革期待,而非将认罪认罚混同为自首、坦白等相近情节,特别是,在当前全面深化司法改革背景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非对以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简单复述。

二、认罪与自首等相近情节的关系 

在本环节,赵老师主要细致地对比认罪与自首、坦白、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的关系。其中,应当注意的是,首先,认罪与自首等相近情节存在“概念交叉关系”,其背后实质是构成要件交叉关系,其共同要件是“如实供述”。其次,以“概念交叉关系”理论为基础,可以初步推断,在理论层面,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构成自首,也可能构成认罪认罚,此外,还可能同时构成认罪认罚和自首,对此,应当防止量刑的重复评价。最后,结合余金平交通肇事案的具体案情,可以发现,在余金平否定逃逸的前题下,由于逃逸是主要犯罪事实,他既不可能构成自首,也难构成认罪认罚。

三、量刑建议精准化改革的初步概览

在解读认罪与自首等相近情节的关系之后,赵老师重点分析了量刑建议精准化改革方案。首先,简要介绍了量刑建议的权力基础,以及量刑建议的四种形式、量刑建议制度的四个发展阶段,特别是,随着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机关主导责任”的命题,量刑建议的精准化趋向愈加明显,成为检察机关发挥主导作用的最重要的方式。其次,围绕2018年《刑事诉讼法》三次审议稿的变化情况,重点阐释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核心问题,尤其是回应了第201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关系。再次,指出当前量刑建议精准化改革难题的症结所在,包括但不限于合作性司法理念底蕴不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改革定位偏差、该制度适用于全部刑事案件的规则、立法允许法院自主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多层次诉讼体系发展水平偏低。第四,介绍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精准化的理念角力,包括刑事诉讼真实观的制度悖反,以及通过介绍域外认罪答辩案件快速处理机制的“检察权裁判”理论,审视我国检察机关主导责任的时代内涵。最后,指出“检察机关主导责任”的提法总体上符合国际趋势,并以此为视角切入,延伸讨论的几个话题,比如,检察院提出具有明确拘束力的量刑建议,是否同样属于“控审合一”,科学规束检察裁量权扩张的若干思路。

四、上诉与抗诉是否同属于“有利被告人”

关于这一问题,赵老师首先指出,它是当前争议最大的话题之一。首先,仔细阅读二审判决书中涉及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主张,可以发现,余金平实际上已经否定了在一审审查起诉阶段的认罪认罚具结内容,提出了另外的辩护主张。其次,检察院提出抗诉的行为,不是为了“有利于被告人”,二是为了维护具结协议、量刑建议的法律效力,所谓的维护被告人利益,只不过是抗诉的附带效果。再次,由于上诉人变更了辩护主张,相当于实质上否定了具结协议内容,而检察院也不是为了被告人利益提出的抗诉,在这种情况下,完全套用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法律逻辑,可能存在认知上的偏差。最后,关于二审法院全面审查的法律逻辑,结合前面的系列论述,二审法院的裁判行为不应被视作严重程序违法。

五、一审、二审法院是否存在程序违法情形

紧密结合余金平案的一审、二审的相关内容,赵老师首先介绍法院程序违法的救济,随后对控审分离原则进行二次反思。在讲述过程中,针对法院尤其是二审法院是否代行控诉职能的质疑,赵老师首先提出两个疑问,其一,二审法院的改判行为,是否真的意味着法院对其职能角色认识不清?其二,法院依法承担查明案件事实、定罪量刑裁判等职责,是否确属“控诉、审判一肩挑”?对于上述两个问题,赵老师的初步观点是,在现有法律规定的职权配置语境中,二审法院的改判行为总体上并无不妥,当然,其中也有一些有待解决的学理分歧。

六、认罪认罚案件量刑从宽的正当基础及其体系

在本环节,赵老师总共讲述了三个部分。首先,为何要首先探讨“认罪认罚情节是法定量刑情节还是酌定量刑情节”的问题,赵老师认为,当前学说观点的重心大都集中在二审上诉、抗诉,实际上,仔细分析二审判决书,可以发现,有关认罪认罚情节的从宽量刑法律效力,目前实务办案单位对其认识并不一致。尽管二审法院将认罪认罚情节视为酌定量刑情节,但是总体来看,认罪认罚这一量刑情节带来的刑罚从宽效果极其有限,这反映了认罪认罚案件从宽体系存在理论基础薄弱的缺憾。其次,关于“为什么要对认罪认罚案件给予从宽处罚”的问题,赵老师指出,当前主要有人身危险性降低说、节约资源说、节约资源且人身危险性降低说、赎罪说以及权利放弃对价说等观点之争。对此,赵老师赞成权利放弃对价说。最后,关于“余金平案反映了司法实务中认罪认罚情节独立评价的缺位”的问题,赵老师指出,在余金平交通肇事案中,二审法院既然认可认罪认罚,那么在最终量刑时,为何直接从“两年有期徒刑”提高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这背后反映了认罪认罚情节严重虚化或形式化的实务难题。由此,赵老师进一步指出,我们应当对认罪认罚情节进行独立评价,使其区别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自首、坦白等情节,但要注意避免重复评价。

七、余金平案“余波未平”的社会价值导向

在这一部分,赵老师肯定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重要的社会治理价值,进而着重分析了余金平交通肇事案判决可能带来的社会影响,也就是潜在的社会价值导向,例如,“如何保障被害人得到赔偿的权益,抑或,是否打击犯罪嫌疑人通过赔偿获得从宽处罚的积极性”,又如,“辩护律师应当如何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选择认罪认罚的时机?抑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能否适用于二审阶段”。

在直播最后,赵老师对本次的讲座进行了经典总结:

“正所谓,实践之树长青,热点案例年年有,常办常新;理论之树长青,热点话题年年有,常论常新。

正是——

想当初,控辩双方有具结,拿着建议等判决。

却惊讶,一审法院没采纳,二审法院更重罚。

只道是,法院是否违程序,检察能否再抗诉。

难知晓,按下葫芦浮起瓢,主体关系如何调。”

第20场“名家讲堂”系列讲座在线实时收看六千多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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