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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疫有法】洛阳市巾帼维权微课堂•律师以案说法(四)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能否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chaiyuling 2020-05-01
洛阳女律师风采
    从2002年开始,洛阳市女律师在律协女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许文的带领下,已经坚持在妇联公益法律咨询18年。自2018年5月开始,每一个工作日,女律师都在洛阳市市民之家妇联婚姻家庭指导服务中心做志愿服务,女律师志愿服务团队已经从最初的60名发展到现在的130名。她们为广大妇女和家庭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代理法律援助诉讼、非诉讼案件等工作,至今已接待、帮助了6000多名妇女群众。可爱的律政佳人,她们默默付出,为法治洛阳建设做出了突出贡献,2019年荣获“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表彰决定


孙建红

律师

擅长专业:

刑事辩护、

合同纠纷、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

授课人:孙建红律师

孙建红,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洛阳市刑事委员会委员,洛阳法学会刑法研究会会员,洛阳市交通医疗委员会委员、洛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洛阳市妇联法律咨询志愿者。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法律事务。执业以来,对合同纠纷、侵权纠纷,以及刑事辩护、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有着较深入的研究。通过办理大量的诉讼及非诉讼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并荣获“中原首期刑事辩护研修班优秀学员”,深圳“牛律师”刑辩力优秀刑辩匠人等称号。


姐妹们还等什么,快看看吧

现实中,不少单位存在这样的职工——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因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无法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或者没有领取退休金,一旦他们因公发生伤残或者死亡,他们与单位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在实践中有不同的说法。下面我用亲身办理的一个案例来分享这个话题。

     郭某,在某单位持续工作二十余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死亡,死亡时未满61周岁,属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郭某家属为申报工伤,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确认劳动关系仲裁,却被裁决不予受理。无奈,家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确认郭某死亡前与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庭审查明,郭某自1994年就一直在该单位工作,与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和退休金,仅在年满60周岁后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金。一审法院以郭某在年满60周岁后,已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为由,认定郭某在年满60周岁至死亡期间,与企业的关系系基于平等地位的民事主体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郭某家属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应当理解为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本案郭某自1994年就开始在单位上班,在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单位未给其缴纳养老保险,在郭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既未领取退休金,也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且继续在该单位上班,郭某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虽然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既未办理退休,也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仅是领取每月106元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因此,郭某与单位之间应按照非典型性劳动关系处理,判决郭某与单位自1994年至死亡时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说法:

该案例说明用人单位招用的劳动者,如果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不论其是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发生用工争议的,应按劳务关系处理;如果用人单位招用的是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即使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双方发生用工争议的,也应按劳动关系处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不同于职工养老保险,是否领取社会居民养老保险,不影响劳动关系的认定。

编辑:杨珂  尚海利

本期推广:市妇联机关各部(室)  栾川县妇联  老城区妇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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