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与实施条例对照 第一百零五条直接或者委托送达税务文书的, 以签收人或者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或者注明 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函件回 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并视为已送达。 第一百零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 以公告送达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 为送达: (一)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 (二)采用本章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 第一百零七条税务文书的格式由国家税务总局 制定。本细则所称税务文书,包括: (一)税务事项通知书; (二)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三)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 (四)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五)税务检查通知书; (六)税务处理决定书; (七)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八)行政复议决定书; (九)其他税务文书。 第六章附则第九章附则 第八十九条纳税人、扣缴义务第一百零八条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称“以 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上”、“以下”、“日内”、“届满”均含本数。 务事宜。第一百零九条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规定期限 第九十条耕地占用税、契税、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 农业税、牧业税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 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关税及海关代征税收的征收管第一百一十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 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的代扣、代收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由税务机关依 执行。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 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同第一百一十一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税务 外国缔结的有关税收的条约、协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 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条约、定。 协定的规定办理。第一百一十二条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 第九十二条本法施行前颁布的牧业税的征收管理,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税收法律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第一百一十三条本细则自2002年10月15日起 本法规定。施行。1993年8月4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 第九十三条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定实施细则。 第九十四条本法自2001年5月 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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