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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申请再审以及向检察院申请抗诉的时间及相关程序

 北纬37度007 2020-05-02

图片源于网络

近日,笔者所在团队遇到当事人王先生的法律咨询。王先生的案件是由省高院做出的二审生效判决,王先生对判决不服,随后依据《民诉法》第205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之规定向作出生效判决的上一级法院即最高院申请再审。当然,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双方均为公民的亦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不久前,最高院驳回了当事人的再审申请。那么此时是否还有其他救济途径?值得一提的是如果申请逾期而被人民法院驳回后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的,人民检察院是不予受理的,法律依据为《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一)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由此可见法院纠错在先,检察院监督具有断后性的原则。而这个案件中,当事人是在六个月之内向法院申请再审的,不属于刚才所说的情形。

《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3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根据这一条款,在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再审过一次之后,当事人唯一的程序权利就是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检察院在接到当事人申请后,立案审查,审查期间为3个月。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关于规范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提请抗诉案件的意见》(2001)高检民发第4号规定,“为统一省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案件的受理条件和抗诉标准,保证办案质量,现提出以下意见,请你们在办理提请我院抗诉的案件时参照执行。一、对下列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省级人民检察院应不予受理:申诉人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二年之内无正当理由,未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关于当前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的通知法〔2001〕161号第14条“原审案件当事人在原审裁判生效二年内无正当理由,未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以上可见,虽然民诉法历经几次修改都没有将当事人申请抗诉的期限写进去,让很多当事人甚至律师误认为申请抗诉没有时间限制。但2001年的最高检司法解释和最高院的会议纪要均规定了要在生效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的两年内向检察院申诉。从法理上言,当事人仍应当在尽量短的时间内提出。民诉法规定了向法院申请再审的期限为6个月,并通过提出抗诉条件的限定,为申请抗诉调协了先申请再审的前置条件,因此,在裁判生效之后的两年内提出,应当是比较适宜的。既然确立了“法院纠错先行、检察监督断后”的顺位模式,那么就应该在法律或者司法解释上明确申请抗诉的期限,否则不利于督促当事人及时申请权利救济,原法律纠纷的解决仍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所以对于几经修改的民诉法和司法解释中为何一直没有体现向检察院抗诉的时效,这也正是笔者不解的疑惑,希望后续修改会正式写进去。

另一个问题,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是向作出生效判决的省检递交材料还是向生效判决法院的上一级检察院呢递交材料呢?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十一条,“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该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均有管辖权。”,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的;”。

上述规定让很多人产生了误解,认为生效裁判的同级及上级检察院均能受理案件。但认真阅读《监督规则》的人会发现,第四章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由作出原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此条只规定了生效裁判的同级检察院受理。上述规定似存在矛盾之处,实则是最高检解决案件“倒三角”并将案件下沉的安排。

举个例子:A公司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向北京市高院申请再审,北京市高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A公司不服该裁定,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此类情形下,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一般不会受理上述申请材料。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或驳回再审的通知书不属于检察院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申请监督还是要向作出原生效裁判法院的同级检察院即北京市检二分院提出。综上所述,当事人王先生是需要将申请抗诉材料递交省检。


来源:卢鼎亮律师|  宋竟一律师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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