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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理解 | 《民总》第196条,追索抚养费真得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吗?

 嘎绒梅朵 2020-05-05



文/人生律途

2019 年 01 月 20 日

一、问题导入

孩子在成年以后的任何时候,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离异父母一方或双方支付未成年期间拖欠的抚养费呢?

(问题来源于群内实务讨论)

二、问题释析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请求“三费”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那么,是否可以理解为:孩子在成年以后的任何时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离异父母一方或双方支付未成年期间拖欠的抚养费呢?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根据《民法总则》此条规定,可以得出追索“三费”不适用诉讼时效,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追索“三费”虽然具有债权请求权特点,但从本质上是一种基于血亲而产生的身份性关系,更多体现的是血亲身份关系权益,而这种身份关系不会因时间而消灭,所以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但是,这个规定的适用也是具有一定限制性的。

首先,支付抚养费源于义务,这种义务基于身份关系,若义务消灭则失去追索之源。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此规定就限定了请求支付抚养费的适格主体为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规定,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此规定明确了父母抚养义务截止于十八周岁或劳动成年,此时成年子女就丧失了支付抚养费请求权。换言之,孩子成年后就不得主张未成年前的抚养费了,因为主体不适格。(有权不用,过期作废)

其次,在未成年或劳动成年以前,孩子可以随时主张抚养费。举例说明:孩子在三周岁时父母离婚,十周岁时起诉,则可以主张三至十周岁之间七年的抚养费,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倘若受时效限制则只能主张七周岁至十周岁此三年的抚养费了,为了保证未成年人的正常成长,保护其合法权益,法律给予了未成年人在成年以前追索抚养费不受时效限制,这条规定是国家对保护未成年权益在法律上面的意志体现。

第三,如果孩子有除父母以外的第三人抚养长大的,则第三人有权向其父母主张,这属于另一法律关系。若父母健在且具有抚养能力而不抚养,但却由没有抚养义务的第三人将其抚养成人,则此第三人有权向其父母主张抚养费,如隔代抚养、亲属抚养等情形,当然此种情形也要视个案而定。

第四,离婚时孩子约定由父亲抚养,但是一直随母亲生活,母亲能否向男方主张代为履行抚养时的抚养费呢?不能,理由有二:一是父母均有抚养子女的法定义务,此义务不会因离婚而终止。二是抚养费申请主体为子女,而非父母。

综上所述,追索抚养费纠纷并非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而是有条件的不适用。

如果说一场美满的婚姻,

是一个天平,

天平的一端是爱情,

那么另一端则必然是责任。

三、关联法条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六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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