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检察日报,版权归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有异议,请联系。 先看一则案例: 2010年9月,刘某的身份证丢失,随即向公安机关申请了补领。谁知同月底有人用捡到刘某的身份证办了一张手机卡,至10月底已欠通讯费1500余元,后电讯公司要刘某支付该款,刘某坚决拒绝。 电讯公司认为办手机卡、收通讯费的依据是身份证,即使刘某的身份证确实遗失,但因刘某没有通过登报向社会声明作废,也只能成为“替罪羊”。那么,身份证丢失被冒用后,一定要登报才能免责吗?
此外,造成他人能成功冒名办卡的后果,是由于电讯公司未能尽到审慎审查义务。身份证上的照片是防止身份证被冒用的最好标记,只要严格审查,便可以识别出来。公民在使用身份证证明身份时,相对人或相对部门负有核对人、证一致性的义务,只有在确认无误后方可为持证人办理相关事务。同时,相关法律也明令禁止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如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规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本案中,他人之所以能够用刘某的身份证办理手机卡,很大程度上就是由于电讯公司审查不严。因此,刘某不用对他人产生的通讯费用担责。 综上,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他人未经刘某授权而持刘某的身份证办理手机卡,而刘某事后不知也一直未加认可,决定了他人的行为对刘某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电讯公司只能向真正的使用人索要相关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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