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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与高新口径的区别(上)

 静思之 2020-05-07

一、政策依据
(一)高新口径研发费用相关文件规定
1、国科发火〔2016〕32号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
(二)加计扣除口径研发费用相关文件规定
1、财税〔2015〕119号《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4、财税[2017]3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
5、财税[2018]64号《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6、财税〔2018〕9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
 
二、人员人工费用对比
(一)高新口径:
包括企业科技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科技人员的劳务费用。
(二)加计口径: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从文件本身字面意思可以看出,高新口径是指科技人员,而加计口径是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两者关系是高新口径大于加计扣除口径。
(三)企业科技人员主要包含三类:
1、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人员——可以加计;
2、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人员——不能加计;
3、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科技人员——其中技工可以加计,其他不能加计;
(四)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下的科技人员,主流意见可以算高新口径和加计扣除口径研发费用,但在计算科技人员占比时,不得作为科技人员人头。
(五)加计扣除口径下研究开发人员范围
企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1、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
2、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
3、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
4、企业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六)2017年40号公告,新增“(二)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七)还是不能加计扣除的人员相关费用有:
为在职研发人员缴纳的工资以外的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等,目前是不能加计扣除的。
——也不能算高新口径研发费用;
——只能算会计口径研发费用。
(八)会计口径与高新口径不一致,这也是为什么会存在研发费用辅助帐的重要因素。
(九)税务稽查时可能口径:
1、劳动合同
是否注明岗位、职能、部门、薪资构成等;
2、组织架构
关注公司是否有研发部门,科技人员是否归属于研发部门、科技人员是否实际参与研发项目、参与工时比例分摊是否合理;
3、人员清单
针对工资较低、学历较低、非相关专业的,要求作出合理解释
4、提供与研发项目相关立项报告、期中会议、结项报告等资料
5、关注高企和加计口径的差异;
6、某一研究人员同时从事多个研发项目时,有无按照实际工时比例进行分配。
7、目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税务部门只接受按照实际工时分配,不接受平均分配、或者按照某一固定比例分配。
8、最严的口径就是对相关研发人员进行面谈,询问其是否参与了研发项目、参与了哪个研发项目、研发目标、项目其他参与人员等研发项目情况,不过税务检查实务中,面谈用得非常少,除非税企严重对抗。
 
三、直接投入费用对比
(一)高新口径:直接投入费用是指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活动而实际发生的相关支出。包括:
——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检测、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租赁费。
(二)加计口径: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三)两者差异之一:
1、研发领料后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后续有处置时有废品收入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规定,企业在计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时,应扣减已按《通知》规定归集计入研发费用,但在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四)两者差异之二
1、研发领料用于实验室小试中试时,形成半成品或者产成品,后续可以销售。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规定,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五)两者差异之三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二)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2、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六)两者差异之四
高新口径包含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租赁费,而加计扣除口径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一经对比就会发现,研发费用中如不动产租金,不得加计扣除;
(七)税务稽查时可能口径:
1、是否有进销存表格,是否有领料单;
2、领料单是否注明用途;不能光注明研发部门领用,同时也要注明项目名称;
3、检查过去三年数据;
4、记帐凭证后附的原始单据或者汇总表;
5、单个研发项目期间,领料发生时间是否合理;
6、研发领料发生的业务逻辑,是否存在将生产领料归入研发领料;
7、会计处理与研发费用归集、加计口径三者不一致的正当理由;
8、检查内部管理系统,如ERP等仓库模块;
 
四、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一)高新口径:
折旧费用是指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和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研发设施的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二)加计口径: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三)两者之间区别
1、不再强调专门用于研发活动,同时用于研发与非研发可以;
2、不动产的折旧算高新口径,不得加计扣除;
3、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算高新口径,不得加计扣除。
(四)税务稽查时可能口径:
1、该仪器、设备是否用于研发项目;
2、某一仪器、设备同时用于多个研发项目时,有无按照实际工时比例进行分配。
3、目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税务部门只接受按照实际工时分配,不接受平均分配、或者按照某一固定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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