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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百问 | 11-15问

 昵称29501983 2020-05-10

11.清算责任人申请破产的条件是什么?

清算责任人也称管理人。破产申请通常是在债务人企业正常存续期间提出的,但在特殊情况下,在债务人解散后的清算过程中才发现其无法清偿债务的,债权人仍有权提出破产申请,管理人作为准债务人则有义务提出破产申请。企业破产法第7条第3款规定:“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根据这一规定,清算责任人申请破产的条件应当为:(1)作为债务人的企业法人已经解散或者依法被撤销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清算责任人在出现作为债务人的企业法人已经解散或者依法被撤销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的情况时,本身就有清算责任,可以自行组织清算,但发现债务人资不抵债的情况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2)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债务人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是指债务人的资产价值少于债务。(3)清算责任人是依法负有清算责任。清算责任人发现债务人上述情况时,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即清算责任人有责任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清算责任人只能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无需得到债务人同意,即便他们可能是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也是如此。清算责任人只能对债务人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不能提出破产和解申请和破产重整申请。

12.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破产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首先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破产申请书是表达申请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意愿的一种书面文件,也是人民法院判断是否受理破产申请的依据之一。根据企业破产法第8条第1款、第2款规定,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住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登记机关、委托代理人姓名及单位、债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等。(2)申请目的。包括请求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清算。债务人提出的,还包括提出和解申请。(3)申请的事实和理由。申请的事实和理由是指破产原因存在的事实和申请破产的法定理由。债务人提出申请的,应当说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原因和事实。债权人提出申请的,应当说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和理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有关证据,如能够证明债权清偿期已经届满,债权人已经提出清偿要求,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或者停止支付是连续状态的证据,包括合同、借据等。(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于破产申请书中的其他事项,应当限于申请人可以提交的内容,而不应当扩大到申请人无法提交或者难以提交的内容,具体内容由人民法院在具体破产申请中各案决定,但不能违反企业破产法的明文规定。

13.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企业破产法第8条第3款规定:“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根据这一规定,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破产申请书。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目的;申请的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2)财产状况说明。财产状况说明应当说明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包括企业有形资产的情况、无形资产的情况、投资情况、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的详细情况等。(3)债务清册。债务清册应当写明债权人名称或个人姓名、住址、开户银行、债权数额、发生时间以及债权人的催讨情况、担保情况等。(4)债权清册。债权清册应当写明债务人名称、住所、开户银行、债务数额、发生时间、有无担保和催讨偿还情况等。(5)有关财务会计报告。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等及其相应的年度报告。(6)职工安置预案。职工安置预案应当列明职工的人数、性质(离退休情况),以及对职工将进行如何安置等情况。(7)职工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缴纳的情况。职工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应当说明应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拖欠的工资、拖欠的社会保险及其金额等情况。职工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是债权人在决策是否与债务人和解或者进行破产重整的重要指标。

14.申请人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是否可以撤回申请?

企业破产法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对这一规定应当作如下正确理解:(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申请人请求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允许申请人请求撤回申请,并不等于其一旦提出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就必须准许其撤回,是否准许撤回,则必须由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决定准许申请人撤回破产申请的,申请人承担此前发生的一切费用。破产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需要更正、补充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限期更正、补充。申请人未按期更正、补充的,视为撤回请求。(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申请人不得请求撤回破产申请。人民法院作出破产申请受理裁定后,申请人请求撤回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这主要是由于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即是初步认定了债务人已经达到破产境地,此时利益关系受到影响的已不再是债务人本人,还包括其他债权人,并且法院作出裁定后,通过发布公告的方式通知债权人等有关当事人,并通常采取了必要的财产保全措施等,因此,不再允许申请人撤回破产申请。(3)申请撤回破产申请后,有权再次提出破产申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5款规定,对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再行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4条也规定,当事人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破产申请的撤回问题应当适用相同的原则,因此,破产申请撤回后,申请人仍然有权就同一案件以同一理由再次提出破产申请。

15.对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作出裁定的时限有哪些规定?

破产申请的受理是指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破产申请符合法定条件而予以接受的活动。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的,破产程序并不当然开始,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破产申请进行审查,并裁定是否受理破产申请。企业破产法第10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作出裁定的时限分别为:(110日内作出裁定。这一时限适用于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情形。如果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债务人的异议及其相关证据,作为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受理破产申请的依据。(215日内作出裁定。这一时限适用于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以外的情形,以及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无异议的情形。如果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或者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对破产申请进行审查,并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3)延长15日作出裁定。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裁定受理期限的,如债权人人数众多、债权债务关系比较复杂等,应当允许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适当延长作出是否受理破产申请裁定的时限,但必须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最长可以延长15日。 

本文来源:《企业破产法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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