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当事人因恋爱、同居等向对方主张“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等情感债务,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答】 1.一方当事人以恋爱、同居为由主张另一方支付“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女方在恋爱、同居期间因怀孕中止妊娠主张男方分担医疗费、营养费等合理费用的,可以支持。 【问】 婚外情所涉赠与应当如何处理?赠与行为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赠与财物应当如何返还? 【答】 1.有配偶者赠与或者约定赠与第三者财物,赠与后反悔主张返还或者第三者主张履行赠与的,不予支持。但配偶一方以赠与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侵犯其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主张返还的,可以支持。 2.配偶一方主张赠与行为无效并主张返还赠与财物的,应当认定赠与行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赠与财物应当全部返还。 3.赠与行为被认定无效后返还的赠与财物应为赠与当时的标的物,如果赠与的是房屋、车辆等实物,应当返还实物。如果实物因灭失、转让等原因导致无法返还的,可以参照实物灭失、转让时的市场价格或者转让对价折价补偿。 【观点来源】 ——见2019年7月1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第1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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