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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金及附加”科目的历史演变

 吾道有涯 2020-05-12
        “税金及附加”属于损益类科目,在会计发展史上,历经了多次名称、核算内容和会计处理方面的变化,这些变化无不与会计准则和税收制度的变革密切相关。

 一、科目名称的变化

在我国的会计发展史上,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会计标准体系属于“准则与制度”并存的模式,其重要标志是1992年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和13个行业的会计核算制度,以及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会计制度》、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小企业会计制度》等。2006年以后,随着《企业会计准则》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会计核算与会计处理开启了以“准则模式”为主新时代。

在“制度模式”下,“税金及附加”科目的前身分别经历了“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和“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两次主要变化。

2006版《企业会计准则》对“制度模式”下部分科目进行了修改,其中,主要变化之一就是把“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修改成了“营业税金及附加”。

2016年5月1日,随着“营改增”的全面试行,财政部印发了《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并且赋予了它崭新的意义与内涵。


二、核算内容的变化

“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与“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上是一致的,用来核算企业日常主要经营活动应负担的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消费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等。

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相对于“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来说,核算内容有所增加,将原来应记入“其他业务成本”的其他业务收入应负担的税金及附加,纳入了“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的核算内容之中。其理论依据主要是,2006版《企业会计准则》颁布以后利润表的构成项目发生了变化,改变了原《企业会计制度》下分别计算主营业务利润和其他业务利润的做法,而将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合并为营业收入,对费用采用功能法列示,因而需要将原来在“其他业务支出”中列报的税金及附加支出与“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进行合并。

而“税金及附加”科目的核算内容,与以前相比就发生了较大变化。它包括企业经营活动应负担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资源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首先,随着2016年5月“营改增”的全面试行,营业税退出了历史舞台后,“税金及附加”科目的核算内容不在包括营业税了。其次,之前在“管理费用”科目中列支的“四小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调整到“税金及附加”科目之中。

需要注意的是:

第一,增值税是以商品(含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最终由消费者负担,因此它不不通过“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

第二,土地增值税是以企业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为课税对象,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应该通过“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但对于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转让自有房地产缴纳的土地增值税需要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

      第三,企业所得税是纳税人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能再通过“税金及附加”科目进入损益,只能在企业净利润前作为一项费用扣除,所以通过“所得税费用”科目核算。

三、会计处理的变化

对于“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的会计处理,这里就不再赘述了,下面仅就“税金及附加”科目的会计处理作一简单说明。

(一)计提时: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

(二)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

贷:银行存款

(三)税收返还时:

企业收到返还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原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的各种税金,按实际收到的金额:

借:银行存款

  贷:税金及附加

注意:企业收到的即征即退、先征后返、先征后退的增值税,记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四)期末结转时:

借:本年利润

   贷:税金及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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