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当事人对“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不甚至理解。 定义:迟延履行, 是指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简单讲, 就是让他还钱他不还;让他道歉他不肯 那会承担哪些不利后果呢? 白话拆解:
2.1 给钱 (比如欠债还钱,“金钱性给付义务”) ; 2.2 给的不是钱(比如赠礼道歉;“非金钱性给付义务”)
3.1 给钱-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有明确具体的计算公式); 3.2 给的不是钱 — 迟延履行金 (无具体计算公式,法官裁量或双方协商) 重点说说 3.1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法条附后,用故事简单说明:
1)律师函催小圆(又是它) 2)诉请强制执行,其中“债务利息”部分,计算如下: 一般债务利息:按法院判决,即年化10%;从小圆应该还钱之日起算 加倍部分利息:0.0175%/日(注意,按日计算);从2月1日起算 3)其他损失(如有,比如律师费) 此图源于互联网,如侵删;“法律依据”不准确,仅作理解 附相关条文如下,供参考,供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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