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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了要还钱,拖延不还,有什么后果?付双倍利息哦

 徐云良民商法务 2020-05-15

很多当事人对“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不甚至理解。

定义:

迟延履行, 是指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简单讲, 就是让他还钱他不还;让他道歉他不肯

那会承担哪些不利后果呢?

白话拆解:

  1. 法律文书(判决、裁定、调解协议等有章的)确定了的义务

  2. 义务包括:

2.1 给钱 (比如欠债还钱,“金钱性给付义务”) ;

2.2 给的不是钱(比如赠礼道歉;“非金钱性给付义务”)

  1. 不按期执行的后果 :

3.1 给钱-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有明确具体的计算公式);

3.2 给的不是钱 — 迟延履行金 (无具体计算公式,法官裁量或双方协商)


重点说说 3.1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一般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法条附后,用故事简单说明:

1月1日小圆收到判决书,要求自2月1日起,支付小方100元;债务利息为年化10%

如果小圆过了2月1日仍没付,则小方的律师可以:

1)律师函催小圆(又是它)

2)诉请强制执行,其中“债务利息”部分,计算如下:

一般债务利息:按法院判决,即年化10%;从小圆应该还钱之日起算

加倍部分利息:0.0175%/日(注意,按日计算);从2月1日起算

3)其他损失(如有,比如律师费)

此图源于互联网,如侵删;“法律依据”不准确,仅作理解


附相关条文如下,供参考,供讨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7月)

第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第二条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

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

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第四条 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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