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物业公司与业主纠纷频发,屡屡对簿公堂。那么业主的意见能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呢?物业费到底可不可以减免呢?  2017年1月,九三垦区某物业公司将其业主回某诉至九三人民法院,要求其给付2012年-2015年间所欠物业费1 158.55元。回某在庭审中阐明自己拒绝缴纳物业费的理由:一是2011年5月,回某接收房屋后,发现该楼房户外下水管道断了五节,由于排水不畅造成其房屋内陆面塌陷。回某多次要求物业公司进行维修无果。一直到2016年中旬,回某通过建设局与物业公司交涉,物业公司才进行了维修。二是物业公司在维修时造成回某家室内门口线及地角线等物品破损,且未进行赔偿。三是物业服务不到位,其所在的楼道防盗门和声控灯座坏了,都是自己出钱修的。九三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回某承认物业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物业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回某签署了同意进入物业公司物业管理文书,与物业公司之间形成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回某负有向原告缴纳物业费的义务。关于回某提到的下水管道断开,排水不畅造成地面塌陷等问题应属回某与该楼房开发商之间商品房买卖的法律关系。回某提出物业公司服务质量不到位等辩解,并未有相关证据证据,因此,回某以此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用无法律依据。遂判令回某给付物业公司物业费1 158.55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针对现实中业主最为普遍的服务不达标的抗辩意见,上述司法解释进一步规定,业主以物业服务不达标为由进行抗辩并要求减免物业服务费用,人民法院应当要求业主说明不达标的具体情形;物业服务人能够证明其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物业服务范围内的秩序有序、清洁,安全保卫工作基本到位,业主要求减免物业服务费用的抗辩理由应不予采纳。 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由物业公司负责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那后期物业费也应当由开发商承担吧?业委会成立之前,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之效力及于全体业主。业主自从开发商处接收房屋时起,业主就对房屋有实际占有、使用的权利并享受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服务,因此应向物业服务企业缴纳物业费。我与承租人朱某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物业费应由承租人朱某交纳,因此物业公司应向承租人朱某催讨物业费吧?业主不能以房屋出租为由,拒缴缴纳物业费,即在租户朱某没有及时交纳物业费时,业主要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我家的房子一直没人住,谁给我服务了?没有入住,应该可以拒绝缴纳物业费吧?业主因自身原因未居住房屋要求减免物业费,法院一般不予支持。物业服务费用中包括电梯运营费用,但是我住一楼,那我不应该支付电梯运营费用吧?业主不能以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或未享受公用设施为由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电梯属全体业主的共有设施,即使不经常使用电梯,甚至从未使用过电梯,也不能成为拒交电梯日常运营费用的理由。房屋质量问题维修的主张与物业服务纠纷系属不同的法律关系,如确有证据证明系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可另行主张权利,不宜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中一并处理,业主不能以此为由拒缴物业费。物业费是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的对价,对物业服务质量与合同约定差距明显且属长期持续状态的,根据质价相符的原则,业主要求减收物业费的,应当依法酌情考虑,但是业主不能以物业服务不达标为由拒绝缴纳全部物业费。如果业主对小区物业服务不满意而拒交物业费,如何才能获得法院支持?如果业主对小区物业服务确实不满意,业主可对物业公司提出反诉,要求对所欠物业费进行减免。但业主需要同时向法院提供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的相关证据,如现场的录像或照片、向物业公司投诉或物业公司答复的通话录音等。如果业主证据确实充分,其反诉主张可以获得法院的支持。小编提示:各位业主请勿苛求物业公司对小区内所有事情负责,对于超出物业公司职权范围内的事情,业主可找相关部门及人员予以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