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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与税收(八)车船税减免

 魏春田 2020-05-16

为了支持疫情防控工作,打赢防控疫情的阻击战,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出台的一系列税收优惠基础上,各省也对应出台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陕西省财政厅与税务局对参与疫情防控和运输防控重点物资的车辆免征2020 年度车船税。具体内容如下:

【享受主体】

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参与疫情防控和运输防控重点物资的车辆。

【优惠内容】

免征车船税。对于已经缴纳 2020 年车船税的车辆在下一年度应缴纳车船税中抵减。

【优惠条件】

凭各级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及应急指挥部有关证明资料。证明资料应载明医疗卫生机构或物流企业的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车辆数量,每辆车的车牌号、车架号等信息。

【优惠时间】

免征2020年度车船税;

【享受方法】

 1、“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纳税人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纳税人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2、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既可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减免也可在投保交强险时提交减免资料。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全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税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意见》(陕税发[2020]12号)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陕税发〔201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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