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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四 · 视同销售)

 魏春田 2020-05-16

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前,视同销售仅仅涉及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之后,又多了一个提供服务的视同销售问题。因此,在增值税视同销售上分为了两大类:

一、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2、设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另一个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3、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4、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用于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5、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6、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二、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1、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单位或个人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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