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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专用发票开票限额和减少供应数量的条件

 魏春田 2020-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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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开票限额是行政许可的项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换句话说,税务机关要改高最高专用发票的开票限额,前题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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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收实践中,能满足这样条件的情况几乎没有,但面对涉税违法行为,降低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对减少国家税收损失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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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发布19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该公告第六条“对纳税人发票使用异常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重新核定发票限额及领用数量。”根据这一现定,对虚开增值专用发票的纳税人,以及发票供应量明显超过经营规模所需且无正当理由的等发票使用异常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以采取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低开票限额及减少领票数量的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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