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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流不一致就一定是虚开吗?

 魏春田 2020-05-16


三流一致是不是才能确定企业之间非虚开?非也,三流一致只是大多数情况下正常开票的一种表现形式,都不是所有正常开票都一定三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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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引入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署《煤炭买卖合同》约定, 2007年4月25日至2007年5月12日期间K公司向C公司购买沫精煤3,031.45吨,单价450元,价税合计1,364,152.50元。交易完成后,甲公司会计常某、业务部经理王某与乙公司出纳杨某,于2007年5月24日进行数量结算,实发沫精煤3,088.57吨,扣除水份57.12吨,实际结算数为3031.45吨,有详细过磅单可查。2007年5月25日,乙公司按照实际结算数乘以沫精煤单价450元给甲公司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价税合计136.4175万元,并进行了纳税申报。

丙公司欠甲公司二百万元,于是甲公司要求丙公司代为支付这笔购煤款,以抵欠款。丙公司按甲公司的要求支付乙公司13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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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论焦点:甲乙公司是否构成虚开?

一种观点认为:甲乙公司之间的交易,虽货物流、发票流均无问题,但资金流不一致,故可认定为虚开

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中,甲乙公司煤炭交易是真实的。乙公司取得货款的资金流与交易的货票流不一致是由于甲公司委托丙公司代为支付所致。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与交易的实际情况相符,不能认定甲公司和乙公司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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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言税语观点:

我们支持第二种观点。看是否虚开?核心是看货物交易是否真实存在,只要交易是真实的,就不是虚开。至于三流一致与否,只是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时,查办具体案件的三条主线。通过三流的检查收集相关证据,为最后判定企业是否虚开提供证据支撑。故,三流一致与否不是判断虚开的法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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