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是一个疼痛的过程中,顺应变革就能崛起,违背变革必定消亡,所以如果不想死,就必须了解并适应改革” 招投标程序存在的意义,就是通过公开、公平、竞争的程序,来选择最优秀、最有竞争力的投标单位。但是我国工程项目的招投标领域,却存在着较大的问题,如串标、骗标、围标、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泄密、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受贿、中标人转让中标项目等,这些行为严重扰乱了招投标市场,导致“工程掮客”滋生,进一步影响了建筑市场甚至工程质量,所以招投标领域的改革迫在眉睫! 2017年2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接着在2017年4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建筑业发展“十三五”规划》,自此拉开了建筑业改革的序幕,这当中当然包括招投标制度改革。在此后3年中,大量招投标改革文件铺天盖地袭来,比如《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场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意见等》“取消投标报名”等。今天就让我们共同盘点一下招投标领域的重要改革。 一、大量减少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 2018年相继实施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已经对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进行了明确,即只有符合上述两个文件规定的资金性质、项目类别、规模大小,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对于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可以自主选择施工单位,可以选择招标(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只要遵守关于施工企业资质等级及其他强制性法律规定即可。例如社会资本投资的房建项目、市政供水供电供热项目等,建设单位完全可以自主确定施工单位。在此基础上,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严格监督地方执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不得扩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 二、加强对招投标过程的具体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加强对招投标过程的管理,一是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推行电子招标,简化招标程序,优化、提高评标委员会的素质和能力,改变”低价中标“的现象,尊重建设单位对施工企业的选择意向。二是利用各种各样的手段识别串通投标、围标、骗标等行为,严厉打击“工程掮客”,对发现的招投标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严厉处罚。2019年大量的施工企业因为投标原因被各级建设部门处罚并公布在了各地的网站上,以后工程招投标的监管将越来越严格,施工企业围标、串标的成本将越来越高。 三、规定民事法律后果,促使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重视招投标程序。 2019年实施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这条规定,直接将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与施工企业或者建设单位的工程款结算密切挂钩:假如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与施工合同相比,约定的结算条款对建设单位有利,那建设单位就可以请求法院依照招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结算工程款;假如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与施工合同相比,约定的结算条款对施工单位有利,那施工单位就可以请求法院依照招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结算工程款。也就是说,决定结算工程价款的不是“施工合同”,而是招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这就告诉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重视招投标程序,必须要在招投标程序中下功夫!谁更重视招投标程序,更注意在招投标程序中关注自己的利益,谁就将在招投标领域中占据主动,就可以在结算工程款中获取对自己有利的结算依据! 减少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将减轻地方建设主管部门的负担,以投入更多的精力对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和建设单位自愿选择招标的工程项目进行监管;加强对招投标管理,就是为了净化招投标环境,打击招投标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使招投标程序真正发挥其选聘施工单位的作用。通过规定以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就是倒逼让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真正关注招投标程序,改变“招标投标走过场”的现状。 加入圈子,学习:如何通过投标挖掘项目利润?如何通过施工合同预防风险?如何制作、传递、保存工程资料(工程单证)?如何应对拖延验收、拖延结算?如何讨回被拖欠的工程款? 伴随着招投标领域改革的深入,2019年12月3日,国家发改委发布《招标投标法(征求意见稿)》,旨在深化招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解决招投标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上述种种现象,都预示着我国招标采购市场即将从“拼关系”迈入“比实力”“比诚信”的新时代。招投标管理已经成为施工企业生存发展和战略决策的中心问题,合理投标更是建筑业企业赚钱赢利最核心的手段,施工企业必须转变观念,在投标上下足功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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