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在2020年12月31日前,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具体的条件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要理解这个条件,首先就要搞清楚这里的累计销售额具体包括哪些范围。 01 时间范围 第一是时间范围。 这里要分三种情况: 如果纳税人选择按月纳税,对应的累计销售额计算,应该以转登记之前,计算12个月的累计销售额。 如果纳税人选择按季度纳税,则应以转登记所属季度之前的四个季度累计销售额来计算。 如果纳税人转登记之前累计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四个季度,则应该按照月(季度)平均的应税销售额来估算12个月或则四个季度的累计销售额。 需要注意的是,连续12个月或者四个季度,包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或季度。 举例说明:某公司2019年10月登记成立,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日为2019年10月1日,2020年5月1日选择转登记。自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之间共计6个月的累计销售额为120万元(其中2020年2月份未取得收入),平均月销售额为20万元(120÷6=20),则估算的12个月累计销售额应为20×12=240万,未超过500万元,可以办理转登记。 02 销售额具体范围 第二是销售额具体范围。 年累计销售额是否未超过500万元,这里的累计销售额,既包括日常纳税申报销售额,又包括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和稽查查补的销售额。其中纳税申报销售额中,指的是纳税人全部的应征增值税的销售额,这里面既包括纳税人适用税率的应税销售额,还包括免税销售额,既包括纳税人自行开具发票的销售额,也包括未开具发票而直接申报未开票收入的销售额。在判断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是否超过标准应登记时,还包括纳税人通过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销售额。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和稽查查补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或当季)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比如企业2017年1月曾少申报销售额100万元涉及税款17万元,2019年12月经稽查处理,企业于12月10日申报入库查补税款17万元,对应的100万元销售额计入2019年12月的销售额,而不是归于2017年1月的销售额总额 03 特殊情形 第三是计算销售额的特殊情形。 第一种特殊情形: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如果有扣除项目,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的规定,应税行为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比如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如果存在分包工程的情况,则在计征增值税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剩下的余额作为实际的销售额。这个时候企业开票金额和申报计税的销售额是不一致的。而我们判断该纳税人年累计销售额时,应该以扣除分包款之前的销售额来计算。 举例说明:某建筑业纳税人在12个月内提供建筑服务,工程总额为600万元,其中101万元工程部分分包给其他建筑公司,则该公司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实际的计税销售额为499万元(600-101=499),对应的扣除项目金额101万元,需要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对应栏次。而在判断该纳税人年累计销售额时,则应该按照总工程金额600万元来判断是否超过50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第二种特殊情形: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对应的销售额,不计入判断年累计销售额是否超过500万元的范围之内。因为对应的销售行为属于企业处置资产,不是日常经营活动产生的销售额,所以不在计算累计销售额时加总在内。 以上就是今天的全部内容,可以参考下面的思维导图进行记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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