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锐德法务 研究员 小新】 公司法规定了另一种特殊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简单理解就是国家单独出资,政府行使出资人职责的有限公司,实质上也是一种一人公司。 法律对国有独资公司,有着特殊的规定,笔者总结梳理如下。 一、适用法律及特殊地位 国有独资公司除了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同时还适用《企业国有资产法》。 国有独资公司具有特殊的经济地位,根据《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国有企业分为商业类和公益类,并具有不同的管理目标,比如,公益类主要以保障民生和提供公共服务为目标,同时和商业类有不同的管理政策。具体可参见上述规定。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特殊规定 1、公司章程的制定 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 国有独资公司和一人有限公司一样,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3、董事会的职权 (1)董事会可行使部分股东会职权。 董事会除了行使董事会的职权,还可以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 (2)董事会不能行使的股东会职权。 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国有独资公司的上述事项,应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此外,涉及董事、监事的报酬,委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对外转让股权亦不应由董事会行使。 4、董事会的组成 (1)董事会成员中必须有职工代表。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了在中央企业职工董事的产生方式及程序,如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并经国务院国资委同意;且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职工董事:(1)公司党委(党组)书记和未兼任工会主席的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2)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2)其他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3)董事长、副董事长(如有)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5、经理为必须设立的机构 区别于其他类型的有限公司,经理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必设机构,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6、高管人员禁止兼职 国有独资公司对高管人员有着更为严格的兼职禁止规定。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高管人员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这里高管人员除了董事,还应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此外,高管人员在非盈利性的公益组织兼职应不属于禁止之列。 另外,国有独资公司对监事会也有特殊规定,可参见公司法及《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一般规模大、数量少,政府对其也有着较为完备的规定,笔者仅对其在公司法方面的特殊规定进行简要总结,供读者参考。 【原创文章,如欲转载,须注明出处和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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