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务条例》( 第 112 章 ) 第 71(1) 条,依照税务条例条文而徵收的税款,须按瓶税通知书内所指示的方式在该通知书内所指明的日期或之前缴付。若非如此缴付税款,须被当作为拖欠税款。 如在瓶税通知书上订明的日期后纳税人仍未缴交第一期税款,第二期税款将被视为立即到期论。瓶税通知书内尚未缴付的应缴税总额将全数被视为欠税,税务局得立即予以追讨。 税务局局长可立即根据《税务条例》第 XII 部的规定,採取法定追税行动 (包括徵收百分之五附加费、向第三者发出追收税款通知书及进行法律行动等) 以追收欠款。 税款须按照瓶税通知书上的指定缴税日期或之前缴付。如税款在缴税日期后欠缴,所有未缴的税款,当被作为欠税,税务局会立即採取下列法定措施,旨在保障税收和向拖欠税款的纳税人追收过期未缴税款。 税务局採取的追税措施 对逾期未缴交的税款徵收附加费 · 若第一期税款未如期清缴,税务局会加徵全部欠税(包括第二期税款)的 5 ﹪附加费,第二期税款将视为立即到期论。 · 税务局就在缴税日期起计 6 个月后仍未清缴的税(包括 5 ﹪附加费)再加徵 10 ﹪的附加费。 向第三者包括纳税人的僱主、银行、租客、债务人、顾客等发出追收税款通知书追收税款 · 如纳税人仍未全部清缴税款及附加费,税务局通常会向第三者发出追收税款通知书。 · 任何人接获追收税款通知书,必须于法定时限内,将因该拖欠税款的纳税人而持有、又不超出有关拖欠税额的金钱(如有的话)交予税务局。如该人士未能照办,则须负上被规定缴付的全部税款的个人法律责任。 · 若该第三者属僱主身分的话,僱主在扣除僱员工资时,须遵守《僱佣条例》(第57章)第32(3) 条规定,即僱主在该个工资期中总共可扣除的工资总额(包括其他各项扣除),除于某些指定情况外,不得超过僱员在该期间所得工资的一半。有关《僱佣条例》的详情,请鲮览劳工处网页 。 在区域法院进行民事起诉追讨欠税 · 税务局可向区域法院申请发出传讯令状,向欠税人进行民事起诉,追讨欠税。拖欠税款的纳税人除须缴付在登录判决时已到期缴付的欠税外,还须负责缴付法院费用、定额宋费及由申索诉宋开始至判定债项全数清缴日期间的利息。 · 如获法院裁定的债项仍未清缴,税务局可申请扣押债务人财产令状,扣押纳税人的动产﹔或就该名纳税人的不动产执行押记令。税务局亦会提出破产/清盘的申请。 向区域法院申请阻止离境指示 · 若纳税人没有缴付税款而意图离开香港或已离开香港往其他地方居住,税务局局长可向区域法院申请阻止离境指示阻止该纳税人离开香港。 你如何能协助税务局追讨欠税 作为纳税人的你应: · 淮时交税免罚附加费和追税行动。 · 即使已提出反对或上诉,你仍须按照瓶税通知书上的指示于交税日期或之前缴付税款,除非我们同意可缓缴该笔税款或其部分。 · 如你打算离开香港超过一个月,你应在离开香港前办妥清税手续,包括清缴所有应缴税款。 · 如你有真正的财政困难,你应在到期缴税日之前申请分期缴税。 · 我们会就实际、合理而有银行月结单、支出等证明文件的还款建溢作出考虑。请注意,纳税人必须就于缴税日期后还未清缴的所有税款课缴附加费。 · 如你更改地址,请于 1 个月内以书面通知我们你的新地址。 · 因为这样可以让你能及早收到税务局发出的所有报税表和瓶税通知书。 关于税务具体的细节,请联系世诚国际税务会计顾问为您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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