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作为刑事司法原则早已深入人心,但仅仅作为司法原则就缺乏实操性,作为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应当专研法条和司法解释,提炼无罪推定的“实施细则”,对于司法实践意义重大。在法律、司法解释中对“无罪推定”的程序有详细的规定,只是基本被大家所忽略。为此,笔者从法条、司法解释中提炼无罪推定的“实施细则”,对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对于提高律师办案水准、对于法律的实施、对中国刑事司法的公信力意义重大。
笔者认为,无罪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宣告的无罪”,一种是“程序推定的无罪”,“宣告的无罪”是司法界所熟知的,《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宣告无罪等四种情形;“程序推定的无罪”却是为司法界遗忘的领域,《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此规定确认了“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基本都是奉行“疑罪从挂”。《国家赔偿法》规定了除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宣告无罪外可以获得国家赔偿的情形,虽然没有国家机关宣布,但依照“无罪推定”的原则,同样可以获得国家赔偿,笔者认为这就是“程序推定的无罪”。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赔偿权利人是“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公民”,《国家赔偿法司法解释》第二条对于“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除了撤销案件、不起诉、宣告无罪等法定情形外,增加了六种情形:解除、撤销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后虽尚未撤销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决宣告无罪,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
(一)办案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
(二)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三)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四)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五)人民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后超过三十日,人民检察院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六)人民法院准许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撤诉的,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对刑事自诉案件按撤诉处理的。
有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实际上就是间接地宣告无罪,但这个无罪并不是宣布的,而是因为办案机关在一定期限内,无法宣告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从而以立法的形式在程序上推定嫌疑人(被告人)有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所以这是程序性的无罪,推定的无罪,是“无罪推定”落到实处的条文,从立法层面解决了“疑罪从挂”的锢疾。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到,虽然从立法层面规定了“推定无罪”,但这些规定显然是躺着睡觉的规定,《国家赔偿法司法解释》自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我们在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找不到关于国家赔偿的数据。公安、检察院未告知嫌疑人(被告人)有这项权利;法院作为有国家赔偿决定权的机关,没有人提起国家赔偿也不会主动审查;而作为代表嫌疑人(被告人)的律师,只要办理到取保候审阶段就基本万事大吉,笔者接触过的司法界人士基本不知道这个司法解释,更加谈不上领会其立法精神并在司法实践中加以运用。
从《中国法律年鉴》统计的数据来看,根据2008年-2017年《中国法律年鉴》的数据显示,公安机关10年内共破案23,825,765起,最终移交人民法院判决的共8,984,327起,公安机关破案后未移交法院判决的案件达14,841,438起,按照破案一起抓获一名嫌疑人来计算,十年间有近1500万人处于未定性的状态。
现在问题来了,这些涉案嫌疑人是怎样处理的?正常来说大部分是取保候审,最后解除取保候审或者撤销取保候审,但最后无罪还是有罪就没有下文了,这个数量非常庞大,从1996年《刑事诉讼法》实施至今,被取保候审的嫌疑人估计约在3000万人左右。这3000万人就是我们常说的“疑罪从挂”的嫌疑人,因为曾经进过看守所或者被公安机关采取过强制措施,他们在平时的工作和生活中受到歧视,并且没有一个“说法”。
现在《国家赔偿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出来了,我们在司法实践中没有发现办案机关依法告知嫌疑人这项法定权利:在取保候审撤销或者届满后一年后没有移送审查起诉的,可以申请国家赔偿,至于嫌疑人是否申请是其本人的选择。笔者认为,这项规定可以对公安机关使用强制措施起到制约作用。
作为当事人的律师,应当熟知法律和司法解释对“程序推定的无罪”的规定,领会立法精神,从而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现在业界有一种流行的错误,把嫌疑人(被告人)被取保候审即认为是无罪,殊不知取保候审后要成为“程序推定的无罪”,还应当经过以下几个程序:取保候审届满或撤销、一年内没有移送起诉、提起国家赔偿申请、得到最终认定。
作为专业的法律人尚且犯如此错误,当事人更加不知道保护自己的权益,所以我们的研究如果可以成为司法界的共识,能够让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知道法律是这样规定的,这样规定是为了达到无罪推定的目的。
律师作为法律实施的参与者,应当推动这项司法解释的落实,笔者认为,要求办案机关在对以下嫌疑人办理相关手续的时候,让嫌疑人签收权利告知书,告知嫌疑人在下列情形中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
(一)终止侦查的;
(二)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三)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四)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五)人民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后超过三十日,人民检察院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近几年来我国无罪判决率不足千分之一,除去一半左右的自诉案件无罪判决,公诉案件的无罪判决率大约为万分之五左右,这个比例在全世界范围来说是非常非常低的,低得有点不太正常,也常为法律界所诟病。实际上加上取保候审后成为“程序推定的无罪”的嫌疑人,无罪率应当在50%左右,比香港的无罪判决率略高。与香港不同的是,他们都是判决的无罪,由法院判定;内陆主要以“程序推定的无罪”为主,如果法律界能够对此形成共识,将会在国际上大大提高中国刑事司法的公信力。
要求公安机关向社会公布采取强制措施的数量和比例,将刑事拘留与取保候审透明化,倒逼公安机关少用、慎用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对于不需要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嫌疑人,可以采用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
笔者致力于让法律共同体形成一个“推定的无罪”的概念,目的是在不久的将来,对于符合“推定的无罪”的当事人,法院最终出具一份无罪的判决或者裁定,我们将致力于这项法律条文的修改。如果这项权利得到落实,每年将至少惠及150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