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扶人有风险,被扶也中枪” --老人扶人摔倒受伤,被扶者承担侵权责任,合理吗?

 民法视角 2020-05-27

有用:您身边的民事法律顾问

有趣: 敬请点击“蓝字”加关注

文|赵炳海

    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70岁老人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案,经媒体报道后,在社会上引起热议。

    据法制晚报报道,70岁的孙女士到超市购物时,看见李某及孙女摔倒在电梯上,孙女士不顾自己年事已高,跑过去搀扶,结果摔倒受伤,导致胸椎骨折。为此,孙女士将北京某连锁超市及受助者李某告上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自己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2万余元。法庭上,该超市称事发时电梯属于正常运行,自己无责,李某也称孙女士没有搀扶自己,孙女士是自己摔倒的。

    北京西城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超市无责,孙女士受伤是因为看见受助者李某及孙女有危险前去救助,因此李某其品行值得称赞及肯定。孙女士在搀扶李某过程中自己受到损害,李某对此应承担侵权责任,判令李某赔偿孙女士各种损失共计2.6万余元。

    消息一出,舆论一片哗然,不少网友调侃“扶人有风险,被扶也中枪”。也有法律专业人士撰文对法院的判决提出质疑,认为该案没有侵权人,被救者李某承担的是补偿责任,而非侵权责任。

    该案的焦点在于被扶者李某是否构成侵权,孙女士提出赔偿的请求权基础又是什么。综合本案的情况看,我们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见义勇为是社会良好的道德风尚的体现,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各国立法都对此给予了肯定,在我国,同样也有相关的见义勇为者保护规则。今年10月1日刚刚实施的《民法总则》第183条就明确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已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用的补偿。” 《侵权责任法》第23条也有着类似的规定“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见义勇为人不负法定职责和特定义务,为了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已受到损害,应当得到法律上的救济。从侵权责任法第23条的规定可以看到,见义勇为人受害的法律救济途径主要有两条,首先,在有侵权人的情况下,应当由侵权人承担全部责任。如果侵权人的赔偿已经到位或者基本到位,则见义勇为人的损害填补不依赖于受益人的补偿。第二,在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下,遭受损害的见义勇为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补偿,在此等情况下,受益人的补偿是法定的、强制的,当然,这一补偿责任与侵权责任无关。

    本案的判决认定被扶者李某既是受益人又是侵权人,具备双重身份,让很多人大费思量。见义勇为通常是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等行为,一般情况下,侵权人都是对被救助者实施人身或财产伤害的不法行为人,但在特殊情况下,被救人也会成为侵权人。从该案披露的案情况看,法院经审理查明,孙女士在超市下电梯后看到左侧上行电梯内李某及其小孙女摔倒,孙女士为防止二人被电梯绞住,又返回,在扶梯入口处搀扶跌倒的李某,这期间,孙女士跌坐在地造成胸椎骨折。显然,李某由于情急慌乱,过失致孙女士摔倒造成身体损害,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对此,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