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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探讨] 欢迎拍砖!乱弹视同销售,纳税调整"其他"到底怎么填

 如歌税月_365 2020-05-30

        

也许本文又会突破很多人的思维,认为小编整天胡思乱想,胡说八道,但是小编只是想不断追寻与探索,欢迎大家讨论与拍砖

最近因为实物捐赠涉及的捐赠金额扣除问题引发较大的讨论和争议,对纳税申报表中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0“(十七)其他”的填报也是众说纷纭,小编无意与各位老师针尖对麦芒,仅为一家之言,欢迎同行讨论与拍砖。

小编的主要观点在于第四部分,因视同销售而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0“(十七)其他”填报的金额一定恒等于视同销售调整的金额吗?

一、视同销售的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视同销售的情形也是完全按照这个思路设计的。需要注意的是与增值税中的视同销售不同,企业所得税中的视同销售并不区分资产的来源,以货物为例,不考虑是自产货物还是外购货物,只要用于所列情形的,均要视同销售处理。比如外购货物用于职工集体福利,增值税需要进项税额转出而不是视同销售,但是企业所得税需要视同销售。

一、视同销售(营业)收入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视同销售收入

    (二)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收入

    (三)用于交际应酬视同销售收入

    (四)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视同销售收入

    (五)用于股息分配视同销售收入

    (六)用于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收入

    (七)用于对外投资项目视同销售收入

    (八)提供劳务视同销售收入

    (九)其他



例1:2020年2月初某公司现有员工200人,为积极筹备复工复产以及公益捐赠所需,购买1万瓶75%乙醇酒精,由于物资紧缺,每瓶单价30元,共计支出30万元。公司将其5000瓶酒精捐赠给红十字会用于疫情防控,2月10日公司复工后,按照每人3瓶酒精的标准向员工发放用于员工福利(不限于公司范围内使用,员工可带回家使用)共计发放600瓶。3月初公司再次捐赠4000瓶酒精给定点医院,同时按照每人3瓶酒精的标准向员工发放共计600瓶用于员工福利,由于库存不够,3月初采购相同酒精200瓶,此时由于物资供应相对平稳,而且政府大力打击哄抬物价行为,每瓶单价20元,共计支出4000元。

在本案例中用于捐赠的9000瓶酒精以及用于员工福利的1200瓶酒精在会计上确认为捐赠支出和福利费支出,而在所得税处理时需视同销售。


二、视同销售收入金额的确定

国税函[2008]828号: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 [2010]148号:企业处置外购资产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处置该项资产不是以销售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发布2014版所得税申报表废止了国税函 [2010]148号,然而在填表说明中保留了“企业外购资产或服务不以销售为目的,用于替代职工福利费用支出,且购置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的,可以按照购入价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据此2017版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填表说明修改为“企业外购资产或服务不以销售为目的,用于替代职工福利费用支出,且购置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的,以公允价值确定视同销售收入”

本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发布以后,“一年内按购买价一年后按公允价”就已经尘埃落定,但是总局为了保险起见,特别在填表说明中明示。统一为公允价值确定视同销售收入。

三、视同销售成本的确定

对于视同销售成本的确定税法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小编也非常认同无极小刀老师的观点,即是针对视同销售本身的纳税调整金额恒等于零,至于因视同销售导致其他费用项目产生的税收变化例如三项费用计算基数提高的影响则另当别论。

以上例中的捐赠来分析,既然是视同销售,那么我们就可以拆分为两步,一是正常销售,二是捐赠,2月份的捐赠视同销售收入15万,同时视同销售成本也是15万,公益性捐赠支出账载金额也是15万,视同销售本身并未产生纳税调整金额。而3月份的捐赠我们可以理解为把4000瓶酒精销售医院以后,再将货款捐赠给了医院,此时视同销售收入为8万元,而视同销售成本为12万元,到了这里大家可能就会说不是恒等于零吗,而事实上如果我们是把4000瓶酒精销售给医院再捐赠的话,捐赠的金额应当是8万而不是12万,但是公益性捐赠支出账载金额也是12万,显然我们需要把公益性捐赠支出调整为8万,但是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并不支持这种填报方法,因此只能通过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0行“(十七)其他”进行相反的纳税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防控疫情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六期)印正了这一思路。

20.如果企业本身是批发医疗用品的,如进价10万,售价是15万,现在将这批外购的商品作为捐赠给定点医院了,现视同销售在所得税上税前扣除按10万还是15万呢?

答:企业所得税政策明确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用于对外捐赠,因资产所有权属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确定收入。具体操作上,按照被移动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成本按正常销售确定,捐赠扣除金额按公允价值确定。


四、《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0行“(十七)其他”的填报

基于视同销售本身的纳税调整金额恒等于零的共识,很多老师均认为因为视同销售而产生的纳税调整金额应当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0行“(十七)其他”作相反且相同金额的调整。对此小编并不这样认为,下面同样基于两步分析法结合具体案例予以说明。

接例1、因为本次公益捐赠在符合条件时可以全额扣除,因此对外捐赠视同销售纳税调减的4万元(8万-12万)需要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0行“(十七)其他”相应纳税调增4万元。

而对于职工福利费则需要分析填列:

情形一:

如果公司2020年工资薪金支出1000万元,职工福利费142万[含发放酒精列入福利费3.4万元(1000*30+200*20)]。

首先我们需要在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对职工福利费超标的2万纳税调整增加,视同销售收入3万,视同销售成本3.4万元,因为视同销售纳税调整减少了0.4万元,此时按照两步分析法,职工福利费应该为142-3.4+3=141.6万元,超标1.6万,相当于职工薪酬多调整了0.4万元,而这恰好已经抵销了视同销售销售纳税调减的金额,故《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0行“(十七)其他”为0。

情形2:

如果此案例中职工福利费并未超标,比如工资薪金支出1000万元,职工福利费138万[含发放酒精列入福利费3.4万元(1000*30+200*20)] ,则职工福利费的调整金额为零,然而职工福利费无形中多了0.4万元,需要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0行“(十七)其他”纳税调整增加0.4万元。

如果说前两种情形大家都好理解,那么情形3可能就会各施各法了。

情形3:

工资薪金支出1000万元,职工福利费140.1万[含发放酒精列入福利费3.4万元(1000*30+200*20)] ,则职工福利费的调整金额为0.1万元,此时职工福利费无形中多了0.4万元,本来按着情形2我们应当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0行“(十七)其他”纳税调整增加0.4万元,但是我们要注意到,按着实际的职工福利费139.7万元(140.1-0.4)并未超标,但是却在职工福利费的调整了0.1万元,因此需要《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0行“(十七)其他”填报因为资产转移视同销售税会差异纳税调增0.3万元(视同销售纳税调减0.4-职工福利费纳税调增0.1)。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发现,《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0行“(十七)其他”的填报是要结合实际情况分析的,而不是简单的直接等于视同销售的纳税调整金额的相反数。

有了上述对福利费的分析,对业务招待费、广宣费和捐赠的调整就好理解了。

例2、某家电公司2020年销售收入10亿元,2020年将公司自产的电器用于交际应酬,成本价300万元、市场价格400万元。公司共发生业务招待费580万元(含电器成本300万元)。

此例中考虑自产货物公允价值以后的业务招待费应为580+100=680万元,计算基数为10.04亿元,扣除限额为680*0.6=408万元,业务招待费的调整金额应当为272万元,按照账载金额调整232万元,其他纳税调整金额应为60万元(100-40)

例3、公司2020年通过非营利社会团体向某学校捐赠产货物,同类不含税售价150万元,成本100万元。2020年-2022这三年会计利润分别为1000万元、200万元、1000万元。按照上述思路,视同销售收入150万元、视同销售成本100万元,账载捐赠未超标,但是按照公允价值只能扣除120万元,味着《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0行“(十七)其他”只能纳税调减30万元。

现在的问题来了,这个捐赠的公允价值是150万元,现在本年度扣除了120万元,剩余的30万元如何结转到下一年度呢?

按照填表的逻辑,我们本年度《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7列“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捐赠额”必须有一个30万,那么下一年度《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2列“以前年度结转可扣除的捐赠额”才会接上这30万,但是现在《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账载金额与税收金额均为100万元,纳税调整为0,按着惯性思维,第7列“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捐赠额”就应当等于纳税调整增加金额,在纳税调整金额为0时,我们能在“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捐赠额”填列30万吗?答案是肯定的。我们可以看一下《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表说明的表内关系中并没有对第7列与第5列有勾稽关系,也就是说即使第5列纳税调整金额为0,第7列“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捐赠额”仍然可以填列30万。当然,如果纳税申报系统对此设定限制,小编认为是对申报表逻辑的篡改。

对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因为并不涉及当期损益,视同销售纳税调整以后,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0行只能填0而并不能相应填列视同销售的相反数,因为此时影响的是换入资产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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