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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筹探讨] 利息只缴1%个税?深圳会是另一个税收“洼地”吗?

 如歌税月_365 2020-05-30

某冰税案让大家对核定征收和税收洼地有了深刻的感受

就在大伙讨论核定征收是不是会取消的时候,

深圳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文件出台了

这大深圳是要同周边城市抢税源

变身下一个税收洼地的节奏吗?

转念一想:要是小编有很多的利息收入(比如XXX万),小编就跑去深圳开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什么的,核定征收个税,通过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把钱借出去,原本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瞬间变成按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低至1%,那是不是可以省好多个税呀!

可是,小编没有利息

大额劳务收入、投资收益什么什么的也可以考虑呀

小编也没有

看一看个人所得税征税项目中除了”稿酬所得“与人密切相关无法转变成经营所得,其余的”工资、薪金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等都是有可能转换成经营所得而采用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 

对了

都说上海是个税洼地,到上海某些区办合伙企业、独资企业可以避税,还有机构提供一条龙服务的。把收入利润转移到上海去交个税,利用核定呀返还呀,计算下来税负很低,比如下图说的


不过,交易的真实性是个大问题,虚开发票是不能碰的

换个方向,想想付款方,能不能也利用政策节税呢

有的收入个人为了不交税,宁愿不开发票,付款方就不能税前扣除。那如果个税低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一比较,还是开票好吧?会不会有企业不但愿意开,还愿意多开呢?

来看一个房地产公司的筹划方案

深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期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定率征收。以下示例收入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

1

定期定额

应纳所得税额=收入总额×核定征收率

2

核定应税所得率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以最高每年开票500万为例

应纳所得税额=500*5%=25万

适用“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10500

应纳税所得额=25*0.2-1.05=3.95万

增值税及附加税=500*3.36%=16.8万

合计税金=3.95+16.8=20.75万

综合税负率=20.75/500=4.15%  

3

定率征收

应纳所得税额=收入总额×核定征收率

核定征收率的标准按0.8%执行。

以最高每年开票500万为例

应纳税所得额=500*0.8%=4万

增值税及附加税=500*3.36%=16.8万

合计税金=4+16.8= 20.8万

综合税负率=20.8/500=4.16%


考虑操作的项目

01

广告宣传费

设立“信息咨询”类机构,不限于一家,与公司签订合同,提供房地产销售宣传服务,包括微信推广和网络推广,再由设立的机构与真正的服务商签订合同,公司保存宣传方案以及微信和网络截图作为证明材料。

02

营销策划

设立“策划、咨询”类机构,提供项目前期策划、销售策划、不定期活动策划、外场宣传活动策划等,合同金额固定,与销售业绩无关。公司需保存策划方案、活动现场的图片等。

03

销售代理

鉴于目前房地产市场联动的代理模式,如果自身有相关人员,则设立类似经纪中心、服务部等机构;如果自身缺乏相关人员则与代理公司洽谈,由设立的机构提供转介服务。

04

融资利息

这也正如文章开头所说,个人借款给公司需要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如果通过核定征收的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则只要不到1%的个人所得税。因此可以转由新立核定征收的机构按照银行同期利率借给地产公司,再进一步规范,可以委托银行贷款,则避免法律风险。

利用税收洼地和核定征收政策确实是一种税收筹划的手段,比如之前出名的霍尔果斯、喀什地区,但是这其中存在着相当大的风险。

甚至有朋友喊出:如果有人说帮你到税收洼地注册公司避税就赶紧删除并拉黑。因为毕竟税收洼地政策是地方出台的,可能随时出现变更,而且现在明显感觉到的是注册容易注销难,某冰税案补税8亿就是先例,出来混总是要还的。霍尔果斯

小编要强调的是:首先必须有真实交易,不能陷入虚开发票的危险境地;其次操作时要有专业人士指导,否则可能面临极高的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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