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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县纪委制定出台涉案款物管理制度

 一尘buran 2020-06-02

为了进一步保障和提高案件质量,规范全县纪检监察机关涉案款物的管理和处置工作,近日,洋县纪委制定并印发了《洋县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执纪审查涉案款物管理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制度》)。该《制度》紧扣中、省、市纪委规范涉案款物处置的新要求,结合洋县执纪审查中出现的具体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涉案款物管理和处置的意见。

一、明确了涉案款物的处置权。规定 “只有县纪委监察局有权处置,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处理涉案款物”。

二、明确了涉案款物在调查期间由谁保管的问题。规定在调查期间涉案款物一律上交县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保管。填写《涉案款物移交单》后,由专人负责统一保管,一案一帐、一物一卡,并注明时间、案件名称、承办室和经办人。

三、明确了涉案款物的处理程序。规定对涉案款物的暂扣、封存必须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暂扣、封存;涉案款物暂扣、封存由调查组负责人申请,分管领导审批,实行收管分离;强调调查报告、审理报告等文书中要体现涉案款物的暂扣、封存、保管、移送和收缴等情况,要反映涉案款物处理的决策、流转过程,确保涉案款物暂扣、封存、移交、保管、处置过程,全程痕迹化、手续完备、程序得当。

四、明确了涉案款物处置时限和处理方式。规定自暂扣、封存之日起30日内,调查组、县纪委案件审理室提出处理意见,经室主任、分管领导、主管领导批准后,进行处置。属财政资金的全额上交县监察局违纪资金专户;属农村集体资金待案件办结后退回所在村财务账;如有争议,提交县纪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后执行。

《制度》要求县纪委案管室每季度对涉案款物保管、处置情况进行专题报告,并向县纪委监察局主管领导呈阅。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由县纪委责令纠正,对不予纠正的,县纪委予以通报批评;违反工作纪律的,将追究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洋县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   袁雄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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