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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新 | 有限责任公司如何实现“同股不同权”?

 fyysx 2020-06-03

内容提示

随着我国现代商业的不断发展,投融资已经成为不少公司扩大发展的重要方式之一。实践中,我们经常看到,公司的创始人股东为了公司的发展,在几轮融资后,公司的话语权、决策权不断变小,逐渐变成了小股东。但创始人毕竟是掌舵人,也是企业未来发展的核心成员,所以小股东拥有更大比例的表决权,也是为了企业的前景。那么,在这样的冲突之下,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可以在《章程》约定“同股不同权”的条款?在实操中如何实现“同股不同权”?


一、日新说法

根据我国规定,允许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对表决权以及分红权作出不同的规定,并且章程规定优先于法定。因此,在制定章程之初,股东可以以出资数额为参考依据,再结合公司未来发展所需资源等情况,达成一致意见后,直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每个股东的表决权以及分红权的比例。

典型案例


田某与甲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号:(2019)川0402民初847号

(一)基本案情

2014年3月28日,甲公司召开股东会,讨论成立该公司并设立公司章程,决定公司注册资本为5,545万元,其中包括田某出资1386.25万元、张某554.5万元等,均在2014年12月30日前完成出资。2014年4月18日甲公司正式成立并领取营业执照。

2014年5月13日甲公司召开股东会(参加人包括田某等股东),其中会议决议约定:“二、关于张某利益:1.张某转让全部股权后,在工商注册中,不再享有股东资格。2.张某原缴纳在公司60万元资金作为其在公司的内部股本金,按约定享有101股中1股的分配权:公司在利润分配时,按101股进行分配,即:股东分配红利=公司净利润÷101×各股东在项目中占得股份。如果项目出现亏损,张某承担公司该项目101股中1股的亏损额,即:股东承担亏损=公司亏损÷101×各股东在项目中的额度。但张某只在60万元范围内承担亏损,超出部分不予承担”;3.当公司盈利退还股本时,张某按60万元退还。4.公司股东如需继续向项目投资时,张某将不再投入任何资金,其101股中1股的税后利润分配权不变。5……”。

2015年1月25日,甲公司再次召开股东会(参加人包括田某等5名股东),形成决议:“同意股东田某对张某60万元内部股本金及分配收益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如田某受偿后有剩余,经张某同意后再清偿给股东黄某”。

2015年5月11日,田某将所持有的股份全部转给其子田某,甲公司将公司章程进行了修改:“田某出资1386.25万元(比例25%)、黄某554.5万元(10%)、…”。其后,田某认为股东会决议侵犯其权益,故起诉法院。

(二)法院认为

被告公司的股东于2014年5月13日形成的决议中第二条第2、3、4项的内容,实际系全体股东对股份红利分配的一种计算方式,而并非重新确立张某再次享有了股东的全部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故原告认为决议内容导致“同股不同权”,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于法无据。

同理,2015年1月25日的股东会决议系公司原股东田某对张某的股本金及分配收益权享有优先受偿权,更无法律作出禁止性规定,故对原告要求确认上述股东会决议无效,本院不予支持。

(三)裁判结果

驳回田某的诉讼请求。

三、律师点评

什么是同股不同权

公司股权分为两种权利:一是自益权主要表现为股东有权获得股息,实质是股东对公司分红享有的权利;二是共益权,主要表现为股东的表决权,实质是股东对公司经营决策的掌控权。在同股同权的情况下,股东拥有的这两种权利的份额比例相等。但在同股不同权的时候,股东对分红权和表决权的份额配置将不成比例。

有限责任公司如何实现同股不同权

1. 有限责任公司表决权:“约定优于法定”

我国《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是有限责任公司可以约定“同股不同权”的法律依据。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是实践中多数公司选择,但是,《公司法》允许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对此作出不同的规定,而且章程规定优先于法定。

2. 有限责任公司分红权:“约定优于法定”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因此,有限责任公司对于分红权的规定与表决权类似,都是“约定优于法定”。要注意的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而并不是认缴。


实操建议

第一,应经全体股东同意,将“同股不同权”写入公司章程并予以备案

首先,建议股东不要用工商局的模版《章程》登记,如果章程已经备案,即使股东有私下确认的章程的约定,也可能因违反公示公开原则而不被认可;另外,如果控股股东滥用股东会决议的资本多数决原则,无视小股东利益而修改公司章程中表决权规则,极有可能限制或剥夺小股东的法定表决权。即使有此约定,也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条款。

第二,股东在公司章程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明确是认缴的出资还是实缴的出资

在目前注册资本认缴制下,有的股东认缴数额比例较大,但实缴很少。《公司法》原则上提倡“股东会会议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没有明确该“出资”是认缴的出资还是实缴的出资。因此,建议股东在公司章程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相关法条

《公司法》

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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