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发了一篇《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的文章,朋友有疑问,来问,公司销售了一批办公家具,当时会计上没做固定资产,这个怎么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相关规定,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上述规定中所称的“纳税人销售旧货”,是指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 旧货和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虽然都是“使用过的物品”,但是物品使用人和销售人是不同的。在销售旧货中,物品的使用人和销售人是两人。即一人使用物品,另一人去销售。纳税人销售旧货,是一种纯商业行为,一般为购买使用过的物品,再对外销售,如二手车经营单位。而如果纳税人自己直接对外销售就不属于销售旧货,而属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了。销售使用过的物品时,物品的使用人和销售人为同一人。普通企业一般不存在销售旧货,普通企业如果向旧货经营单位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到了旧货经营单位这里,就变成了“旧货”。 1、增值税规定 ①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②小规模纳税人(包含个体工商户,不含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由此可见,不管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对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就视同正常销售货物,按照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而且是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条例第十五条和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其他个人(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2、申报表填写 ①一般纳税人:填表同一般货物销售。 ②小规模纳税人:填表同一般货物销售。 3、会计处理及举例 案例1:一般纳税人销售情形 卧龙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8年6月购入一批办公家具,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16,000元,其中增值税金额16,000元,2020年6月将该批办公家具处置了,取得处置价款33,900元,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1)会计处理 (2)增值税申报表填写示例 纳税人销售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 2、特别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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