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企业可以与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员工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那么企业支付的这笔离职经济补偿该如何进行所得处理呢? 企业所得税方面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另外,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中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规定,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对工资薪金列举不包括离职补偿金,离职补偿产生的原因是终止雇佣而不是为获得职工的服务。 因此,员工离职经济补偿金虽属于职工薪酬的核算范围,但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合理工资薪金范畴。 (1)《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 “八、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 因此,企业支付的员工离职补偿金不超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作为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企业计提的离职补偿不符合实际发生原则的要求,因此税收中不得扣除,需要纳税调增;在职工从企业离职并实际领取离职补偿费后,由于该项补偿已经实际发生,且金额可以确定,因此企业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在“A10505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中“其他”项下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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