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是最受争议的:刷单到底要不要交税呢? 多数观点认为:刷单不是真实交易,实际并没有发生销售行为,无论从会计还是税务的角度,都是要遵循真实性原则的,如果确认收入,显然与事实不符。 但是:如何证明刷单交易?如何区分刷单交易? (PS:小编想到,虚开发票也不是真实交易呀,增值税也要追缴呢?) 1 交易平台与电商刷单斗智斗勇的过程中,电商刷单力求真实,好完美的规避平台的识别。所以从交易过程看,刷单交易跟真实交易,很难区分。 有交易沟通、有资金流水、有物流记录..... 单纯从常规的三流合一来看,刷单已经完全满足了确认收入的形式要件,信息流、物流、资金流全部齐全,税务机关据此要求商家确认收入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在商家不能举证为刷单行为造成的虚构业务时,那么商家就只能认了。 商家能举证区分刷单交易吗? 2 由于一直以来对电商征管较宽松,估计,电商平台的交易收入与税务申报收入会存在不少的差异。 申报差异=少报真实收入+刷单虚构收入 电商如何从该申报差异中,区分并证明某一部分是“刷单虚构收入”,而不是少报的真实收入呢? 以常用的两种刷单方式分析:一是通过委托工作室刷单,二是,商家自建群刷单。 通过工作室刷单,电商集中返交易款+服务费给工作室,工作室再退交易款+刷单手续费给买手。估计结算方式之一是按单计费,那能获取的证据可能是与工作室的对账单,转账给工作室的流水、偶尔可能会有合作协议。但缺乏与刷单交易一一对应的退款记录。 商家自建群刷单,由商家与买手一对一对接,刷单完成后,商家直接退交易款+刷单手续费给买手。那能获取的证据就是,与刷单交易一一对应的退款记录、转账给买手的流水。 3 因此对于商家而言,存在刷单行为时需要准确划分刷单交易与真实交易,保留与刷单相关的合同、沟通记录、资金回流记录等证据。此时,可能尚有沟通的余地。否则真的可能百口莫辩了。但是刷单作一种普遍的营销手段,估计商家们并没有危机意识,没有提前保留完整的证据。 一旦被认定为交易行为,又没有相应的进项发票抵扣,刷单交易也没有对应的真实成本,所得税也缺乏扣除凭证,整体税负将接近40%,还未考虑滞纳金+罚款,对于商家而言将是无法承受之重。 刷单费用主要包括:物流费、刷单手续费、刷单客服工资薪金 电子商务法 第十四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依法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提示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依法办理登记,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为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办理登记提供便利。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并应当提示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按《电子商务法》的要求,电商平台有责任向税务机关主动报送电商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在这个法律责任下,税务机关要求平台配合征管有法可依,而且是法律早已准备的管理方式,随时能执行,只是看几时而已。 可以想象,不管是打击刷单,还是加强征管,都能用一个手段实现,就是税务机关和电商平台实现信息交换。平台以纳税申报表作为刷单的认定,税务机关以平台的交易流水作为收入征税。 所以,电商应早作纳税筹划。 有税友建议:刷单交易,在会计核算上,作为收入处理,解决平台账户收入与会计收入不一致的问题。然后,退款给买手或工作室时,会计上作退货处理,冲减收入。 小编反驳:物流发的是空包,或者小礼物。买家根本没有退货,当然也没有退货的物流记录,会计上作退货冲减收入,以何作为凭据? 那如果解决了退货的物流问题,此方法是否可行呢? 对于刷单不仅仅局限于纯粹的电商商家,涉及的行业越来越多,不可避免的也会有一些大的品牌商官方旗舰店同样存在刷单行为,这些公司如果有上市融资需要时,通常会被审计机构特别关注是否存在虚构销售收入的行为,同时还会在IPO审核时被问询。因此如果要规范运作,避免触发法律禁止的条款。建议将刷单做成真实交易,即是刷单客户下单以后,商家将货物正常通过物流公司发货,刷单客户收货以后,再销售给一家贸易公司,此时刷单客户可以到代开发票给贸易公司,然后由贸易公司统一销售给商家,虽然整个的资金、物流都是存在回流,但是确保都是有真实交易的。只要完善好合同,每一个环节的成本扣除也有发票支持,手续费既可以在货物交易中以差价体现出来,也可以另行支付交易佣金。当然这样一来,整个刷单的成本将会有所扩大。 当然,假如电商能区分证明刷单交易,同时税局认同刷单交易不应该征税,也认同刷单费用能税前扣除,那不必多此一举了。写留言 一、刷单的业态 刷单伴随电子商务的发展应运而生,刷销量的有之、刷好评的有之、删差评的有之、刷收藏刷关注的有之,总的一句话,刷单的目的就是增加商品和店铺的曝光量,诱导、吸引潜在顾客产生购买行为。 刷单行为也从最初的发动身边亲朋好友下单,发展到专业的刷单机构全程包办;从最初的寄空盒或者小礼品,发展到物流公司配合做单。 刷单业务涉及的各方参与者包括:商家、刷单机构或者个人、虚假买家和物流公司。 删差评与刷收藏刷关注因为并不会涉及货物销售,而刷好评的前提是要有销售记录,因此小编要与大家讨论的主要就是刷销量,后三种情形涉及的财税问题都可以参照刷销量所对应的业务进行处理,不再赘述。
刷单机构或个人的财税处理 由于刷单违反法律,也不为平台的规则接受,刷单机构通常要么不开发票,要么规避刷单而以其他名目开具发票,无论如何,既然取得了相应的收入,不管是否合法,都必须正常申报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因为税法并不考虑收入来源的合法性。如果是个人,则应当按照劳务报酬申报个人所得税,商家负有代扣代缴义务。 物流公司的财税处理 对于物流公司而言,如果是有真实的物流,无论商家寄的空包、赠品还是次品,都是正常申报纳税,确认收入,这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但是对于部分小的物流公司配合商家采用虚假的物流交付信息也就是做单的话,严格上来讲,并没有提供运输服务,而为了做到与物流信息的统一,通常还是会以运输服务来开具发票给商家,这样一来就会存在事实上的虚开发票,因为交易的品目与开具发票的品目是不一致的。如果以真实的交易来开具发票,这种交易应按照“信息技术服务”申报纳税并开具发票,但是这样一来无疑就将刷单交易中物流公司做单暴露于无形。随着现在的监管加强,目前物流公司做单配合刷单的现象得到了有效遏止。 税月如歌 财税答疑群 欢迎加入 [税筹探讨] 白话企业分立筹划 个人所得税的风险分析 [税务争议] 没有征税的依据,就是最好的退税依据!交易取消不退税?法律适用错误! [财税随聊] 股权代持还是股权抵债 假代持之名行转让避税之实 ? [财税探讨] 白话股权代持 会计处理+税务探讨 [税案观察] 告税局:强制执行错误+行政赔偿 这官司谁会赢? [税筹探讨] 研发费加计筹划 正确的打开方式 [财税探讨] 业务招待费能资本化?“筹划筹划”着就没了?计税漏洞多多? [财税探讨] 小编分裂了 事业单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税前扣除疑问 [财税随聊] 转让个独企业 房屋产权跟着转移了吗?小心被原投资人的债权人申请执行 [税筹探讨] 资产转让 那些证明价格公允 OR 正当理由的方法 [税筹探讨] 资产划转 暂不征土地增值税的思路分析 及会计处理 [税案观察] 让你缴,你不缴!15天后丧失一切救济权利 [实务案例] 假离婚?开玩笑!互赠房产与互换房产的税务处理 [税筹探讨] 资产划转中 少交增值税的思路分析[群案例] 香港股东转让内陆股权的几个筹划思路 [税筹探讨] 基础案例 股权转让的经典税筹分析思路 [财税探讨] 下篇:捐赠货物→变无偿服务 抵扣能进项 所得税前也能扣除 [财税探讨] 同为公益 服务不征 货物征 捐赠货物→变无偿服务可行吗?多案例+猜想[案例探讨] 地下人防车位之争 最高法:地上的归业主 地下的归开发商[税筹探讨] 钻空子?现金购买土地→现金变股权→股权换股权=不交所得税且不是递延? [税筹探讨] 小心思:企业这样捐赠物资 增值税进项可以抵扣吗?[税筹探讨] 方案:用优先分配利润支付股权转让款,免交企业所得税[税筹探讨] 有破绽吗?一个可以盈利不交企业所得税+分红不交个税的筹划?[税务争议] 想税不能税?股权转让取消?终止?巨额违约金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税务争议] 个人转让房地产不征税筹划?个人独资企业更换投资者不征增值税+土增税? [税务争议] 讲理还是讲法?提前退租,出租方居然给承租方补装修费,征增值税否? [三旧改造] 第三回:成片连片改造的路径选择对比 优选单一主体归宗 [三旧改造] 第一回:厘清政府收储中的征收、收回、收购的区别及税务处理[财税随聊] 聊几个实务中遇到的股权转让涉税小争议 [财税随聊] 都全了! 案例分析+深入点评+测算模板,第一次个税汇算清缴[税案观察] 多案例细说追征期,起点终点少缴不缴责任界定等等[税筹探讨] 用拍卖低价 “公允” 消化存货就是正当理由吗 [财税随聊] 郁闷的“查阅”!股东可以查账吗?可以审计吗?眼看手勿动哦[税案观察]虚开之四:“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不是虚开,那构成其他犯罪吗?[税案观察] 罚第二次!“程序违法”打赢税局就不用罚了吗?[税筹探讨] 这些招数到底是“筹划”还是“偷税”? [税筹探讨] 房地产系列之一: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如何节税+以股权转让之名行土地交易之实 [税筹探讨] 给老板发多少工资才划算呢[税案观察] 司法拍卖之六:买家是扣缴义务人吗? [税案观察] 司法拍卖之一:房地产拍卖为什么要买家包税?[税案观察] 扎心了!法院撤消交易,税局也不退税! [税案观察] 税局:你偷税了!企业:我不是故意的! 往来征税之一:[税案观察] 股东向公司借款的N种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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